中共凤县纪委凤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凤县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
为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合力,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市纪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县乡镇实施办案协作区制度。现将《凤县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凤县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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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凤县纪委
凤县监察局
2010年4月6日
凤县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按照省市纪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反腐倡廉各项方针政策,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合理,创新办
案机制,改进办案方法,切实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
第三条 实施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创新机制,统一领导的原则;
2、依纪依法,注重程序的原则;
3、整合资源,提高质量的原则;
4、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的原则;
5、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成立三级工作组织。
1、成立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协作办案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担任。职责是: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提交审定、办案人员的组织抽调及职务回避对象的确定;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时研究、指导、协调重要信访件的初核和案件的查办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案例研讨剖析活动,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协作区案件查办情况。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如下:
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晓成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张 为 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杨宝让 县纪委信访室主任
马前信 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祁正军 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张为(兼)
成 员:祁正军 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房生旺 县纪委副科级纪检员
2、设立乡镇办案协作区。按照地域相近、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原则,在全县12个乡镇设立3个办案协作区,每个协作区由一名县纪委、监察局室主任担任组长,中心乡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负责协作区内重要信访件的初核和案件查办工作;督促协作区内乡镇党委、纪委完善反腐倡廉措施,杜塞工作漏洞,搞好预防工作,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治本作用。办案协作区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办案协作区:由双石铺镇、南星镇、三岔镇、温江寺乡组成,组长由县纪委审理室主任马前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双石铺镇纪委书记柏红卫同志担任;
第二办案协作区:由凤州镇、红花铺镇、黄牛铺镇、唐藏镇组成,组长由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祁正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凤州镇纪委书记杨勤学同志担任;
第三办案协作区:由平木镇、岩湾乡、河口镇、坪坎镇组成,组长由县纪委信访室主任杨宝让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河口镇纪委书记齐华同志担任。
3、实行专案组负责制。对需要协作区办理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实行专案组负责制,由专案组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确立调查方向,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依纪依法办案。专案组组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案件主办人由专案组组长指定。
第三章 办案协作区受理范围
第六条 乡镇办案协作区办案是指县纪委、监察局对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信访件,按照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的要求认真筛选后,对比较重要、比较复杂、或者乡镇纪委查办有困难的案件线索,经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由办案协作区按照程序,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并限时办结的办案方式。
第七条 一般性案件线索由乡镇纪委自行办理。乡镇办案协作区主要办理以下五类案件:
1、上级要结果的案件;
2、基层久拖不决的案件;
3、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4、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5、基层纪委申请上级支援的案件。
第四章 协作办案程序
第八条 办案人员的确定。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办案人才资源库,把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入库管理,并记录每个入库人员的个人信息。协作办案时,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根据案情需要,在办案人才资源库中抽调办案人员组成专案组,指定专案组组长,由组长负责,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执行办案任务。原则上不抽调案发地纪委干部参与办案。
第九条 案件的初核。接到案件线索后,由协作区组长、副组长召集专案组成员,宣布初核任务,提出初核要求,组织研究案情,确定调查方向,制定调查方案,开展初核工作。初核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初核结束后,专案组应认真讨论,形成初核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条 立案及调查。依据初核报告,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研究后,对反映失实的,交由专案组及案发地纪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予以信访终结;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警示训诫;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和案件情况,交由案发地党组织按程序立案,或者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立案完毕后,专案组负责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
第十一条 案件的审理。由案发地党组织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案发地纪委负责审理并报送县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的案件,直接由县纪委审理室审理。
第十二条 案件的处理。按照谁立案谁处理的原则,由立案机关按照规定的处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负责落实。对典型案件,专案组提出治本建议,由案发地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案件材料的保管。立案的案件,案件材料由立案机关装订成卷并保管;初核了结的案件,案件材料由专案组装订成卷报送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后,转由县纪委信访室保管;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第十四条 违纪款物的追缴处理。协作办案中违纪款物的追缴与处理,由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专案组负责落实。
第五章 协作办案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参与办案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领导,严格服从专案组的工作安排,确保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协作办案回避制度、办案协作区工作制度、办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办案工作“六不准”,即:不准无故拒绝协作区的统一安排;不准向案发地单位提出与协作办案无关的要求;不准与涉案人员私自接触,接受涉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礼品和宴请等;不准违反程序、纪律和法律办案;不准对外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和调查内容;不准私自保存、销毁调查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办案协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案件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 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自觉提出,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协作办案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案发地党组织负责做好协作办案后勤保障工作,为查办案件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应全力支持,保证抽调人员办案时间。
第十八条 县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部分津贴用于案件查办经费。县纪委依据案件查办经费支出情况,向案发地乡镇纪委拨付办案经费及案件查办人员办案津贴。
第七章 协作办案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县纪委把乡镇支持、配合协作办案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支持、配合协作办案的先进乡镇和参与办案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干扰、阻挠协作办案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不良影的办案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配合、不支持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落实,延误案件办理或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将追究有关乡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协作办案过程中,对因重视不够,支持不力、拒绝安排力量参与办案或随意撤回办案人员,影响办案进展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除支持、配合好协作区办案之外,要继续做好本乡镇的办信办案工作。对乡镇全年无申报案件线索又无办案的,县纪委将对所属乡镇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中扣分,并扣发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