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配合、不支持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落实,延误案件办理或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将追究有关乡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协作办案过程中,对因重视不够,支持不力、拒绝安排力量参与办案或随意撤回办案人员,影响办案进展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除支持、配合好协作区办案之外,要继续做好本乡镇的办信办案工作。对乡镇全年无申报案件线索又无办案的,县纪委将对所属乡镇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中扣分,并扣发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