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
美联国际仓储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联”) Schenker China Ltd.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重庆市经开北区加工区5路1号 重庆恒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恒聚” ) 法定代表人:金涛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A401
“美联”与“恒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恒聚向美联提供有关代理服务(简称“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 服务范围
恒聚应根据作为本协议附件一的《业务合作范围书》(“范围书”) 所列出的服 务事项及区域提供服务。
2. 恒聚声明与保证
2.1其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合法运营,并依据本协议之条款订立及履行本协议; 2.2其经营服务项目已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许可,并且该批准或许可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2.3 将会完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进行服务相关的行业标准;并将始终以一个理性和审慎的代理人的方式行事。
2.4其有能力按美联要求提供一切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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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恒聚应向美联提供附件一《业务合作范围书》中列明的服务。 3.2美联应依据附件一《业务合作范围书》及时向恒聚提供相关货物信息。 3.3恒聚必须接受美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4 美联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恒聚相关服务费用
3.5美联有权在本协议期间向恒聚提出修正服务价格, 双方可参考市场价格制定新的价格。
3.6遭受第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的细节和情形;同时该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其影响。
4. 财务结算
4.1运费和其他费用应根据附件二《服务价格》规定收取。 所定价格在附件二规定的期间内有效。
4.2每个月十日前恒聚应将前一个月所完成的业务对账单及相关文件、 票据提供给美联对帐。双方确认对帐内容及金额无误后,双方需在对帐单上签字以示对帐完毕。对帐完毕后如恒聚再提出其他相关费用,美联将不予确认和支付。 4.3对帐完毕后,恒聚应立即开具正式发票给美联。美联应在收到正式发票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费用。有关费用应支付至恒聚下列账户。
恒聚名称: 重庆恒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 招商银行北部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美联根据恒聚开具的正确无误的发票支付服务费, 但仍对该发票项下质疑的金额保留追索的权利。
5. 法律责任
5.1 因恒聚或恒聚之雇员、关联公司或/和其代理人的行为、服务质量或违反本协议而令美联遭受任何损失、追索、损害、责任、支出的任何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恒聚应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因恒聚、其雇员、关联公司、或/和其代理商原因,提供服务而给环境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污染(包括但不限于土壤、空气、水体)等损失,恒聚承担全部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美联不承担任何责任。恒聚应承担及赔偿美联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追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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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责任、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恒聚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美联针对上述索赔进行抗辩。
6.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恶劣天气、战争、政府或公共机构行为、传染病、暴乱以及国际惯例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6.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尽快向另一方提交当地政府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其他充分证明, 上述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协议, 该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6.3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低。 7. 保险
恒聚应针对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获得充分保险保障,包括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其他所需保险。应美联要求,恒聚应及时提供其购买的有效保险单证给美联备案。
8. 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8.1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间至 年 月 日,共 年。 8.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先前已签订的任何意向书、协议和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 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自动终止。原合同在失效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将仍然有效。 8.3 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对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对方的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确认前,仍按本协议原款执行。 8.4 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8.5 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在给与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a) 一方严重违约,并未能在另一方发出违约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b) 恒聚拒绝或延迟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且美联的商业活动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c) 恒聚违反本协议第2款恒聚声明与保证;
d) 一方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本协议持续超过三十天;
e) 一方出现资信严重受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期满,提前终止经营,无力清
偿债务,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 f) 恒聚与第三方公司合并或者第三方获得对恒聚的控制权。 8.6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构成另一方索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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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 切权利和义务。
9. 法律管辖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9.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索赔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的,并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9.3任何争议提交仲裁后,除与争议事项直接相关外,双方应当继续行使本协议其他相关责任和义务。
10.部分有效的协议条款
如本协议某一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本着诚信和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一个最接近本协议经济目的的有效条款来替代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 11. 保密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恒聚应承担以下保密责任:
11.1 恒聚不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成本、费用、生产、经营方式或技能,也不透露任何从
美联处得到的书面注明为保密的信息或文件。在任何情况下,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但依据法律、法院或政府部门的强制性命令必须披露的除外。如出现上述情形,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披露范围最小化,并告知信息接收方有保护该保密信息的义务。恒聚亦同意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之后五年内采取所有可能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将上述保密或财产所有权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11.2 除为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外,恒聚禁止以任何理由使用保密信息。
11.3 本协议终止时,恒聚均应按美联的要求返还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材料、数据库、
设备或软件(如果该设备或软件所有权归美联)。对因任何原因无法返回的该等文件、材料、数据库、设备或软件,恒聚应销毁所有的保密信息,并将保密信息从任何存储设备中删除。在本协议终止后,恒聚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12. 其他
12.1 本协议及附件中包含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 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2.3 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与信息,并派人送达或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另一方的
下列地址。下列日期视为通知被适当发出或做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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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派人送达,交付日期视为适当发出或做出通知的日期;
(2)如采取邮寄方式,则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信,寄出日期(以邮戳为准)起第10日
视为适当发出或做出通知的日期,或向国际邮递机构交付的, 交付之日起第4日视为适当发出或做出通知的日期; (3)如采取邮件或传真方式,交付确认书上显示的接收日期视为适当发出或做出通知的
日期。 13. 附件
以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业务合作范围书》 附件二:《服务价格》
其它附件,即由双方依据业务需要书面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或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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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zhaohua_he@hanquick.cn 收件人
: 何照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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