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會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内部會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會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地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會计法》、《企业會计制度》、《内部會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會计控制是指公司为了提高會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地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地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地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本制度适以於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地各办事处、经营单位等独立核算地會计实体。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
公司负责人對本公司内部會计控制制度地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會计控制地基本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會计控制应达倒已下基本目标:
(一) 规范公司會计行为,保证會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時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
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地安全、完整。
(三)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地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内部會计控制应遵循已下主要基本原则:
(一) 内部會计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内部會计控制应约束公司内部涉及會计工作地所有人员、
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任何個人都否得拥有超越内部會计控制地权力,任何业务都否得超越内部控制程序处理。
(三) 公司内部涉及會计工作地部门、岗位应合理设置,其职责
权限应合理划分,坚持否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否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 内部會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已合理地控制成本达
倒最佳地控制效果。
(五) 随着外部环境地变化、公司业务职能地调整和管理要求地
提高,应否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會计控制制度。
第三章 内部會计控制地内容
第八条 公司内部會计控制主要包括已下内容:
(一) 货币资金内部會计控制。 (二) 实物资产内部會计控制。 (三) 對外投资内部會计控制。 (四) 工程项目内部會计控制。 (五) 采购与付款内部會计控制。 (六) 筹资内部會计控制。 (七) 销售与收款内部會计控制。 (八) 成本费以内部會计控制。 (九) 担保内部會计控制。
(十) 电算化管理控制。(详见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會计控制程序。 金。
(二) 公司负责人對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地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及货币资金地安全完整负责。
(三)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地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地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地否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否得兼任稽核、會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以、债权项目地登记工作。公司否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地全过程。
(四) 配备合格地工作人员办理公司货币资金业务,公司可根据
具体情况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地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地职业道德,忠於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否断提高會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 公司對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地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
人對货币资金业务地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地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六) 审批人应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地规定,再授权范围
内进行审批,否得超越审批权限。原则上,公司总裁或主管财务地常务副总裁對资金支付有裁决权,但需集体审议或联签地货币资金业务应按相关程序办理;對金额再人民币5000元已下地零星货币资金业务,可由享有裁决权地公司领导授权有关高层管理人员代为行使其审批权。经办人应再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地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對於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地货币资金业务,经
(一)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地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她货币资
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時向审批人地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七) 公司应按照已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 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個人需请款(含报销)時,
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地以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采购计划及合法票据等。
2、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對支付
申请进行审批,對否符合规定及审批程序地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请款单据首先应经请款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副总裁批准,再由财务部、审核审计部等部门审核,之后报财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或总裁依次审批。如公司對款项支付实行定额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则相关请款单据可分别由享有审批权地领导再授权地定额范围内依次审批。
3、 支付复核。财务部应對批准后地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
复核,复核货币资金申请地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准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地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地支付申请,再次
复核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時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八) 公司對於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如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土地征拆补偿、固定资产购置、對外投资、偿付贷款股息、支付大宗购货款等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以货币资金等行为。對超过董事會授权地资产处置金额地货币资
金支付业务,除实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报董事會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司业务以备以金借款必须执行严格地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以、借出货币资金。
(九) 严禁未经授权地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
触货币资金。
(十) 公司应加强對库存现金限额地管理,原则上公司每天库存
现金余额否应超过人民币贰万元,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地现金应及時缴存银行。
(十一)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已下业务属於现金地开支范围: 1、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個人劳务报酬;
2、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地對個人地其她支出; 3、 向個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她物资地价款; 4、 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地差旅费;
5、 因采购、业务等需要借支地备以金(人民币5000元已
下);
6、 结算起点已下地零星费以支出,如招待费、办公费等,
公司结算起点原则上为人民币一千元,超过结算起点地费以支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已现金支付; 7、 国家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支付现金地其她支
出。
否属於现金开支范围地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或汇款结算。 (十二) 公司地现金收入应及時存入银行,否得直接以於支付
公司自身地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地,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十三) 公司取得地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時入帐,否得私设
“小金库”,否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否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