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2018-11-17 20:19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民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草根金融’,”为了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大力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确保其规范运行,切实为解决贫困村发展产业、贫困户增收提供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

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第三条 建立互助资金,由省扶贫办统一规划、市县扶贫办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村民民主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权归入社村民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资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按照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农户入社缴纳互助金,可实行差别化的政策,贫困户入社可免交互助金(表1)。 第五条 组建互助小组 全村贫困农户入社率超过50%,且入社农户总数高于本村农户70%以上,50户以上方能组建互助社。鼓励采用小组互助联保方式使用互助资金。小组组建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原则,由3-5名成员组成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见附件表2)。 第六条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入社,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 第七条互助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专门安排用于村民互助发展资金; (二)互助社的农户交纳的互助金; (三)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

(五)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增加本金的资金(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款)。

第八条 互助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互助社注册之前,财政扶贫资金拨入乡镇财政所后,与农户交纳的互助金一起设立专账进行代管(具体由财政所单位会计负责);互助社注册后,将资金全部转入互助社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互助金除农户借款、办公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支出外,不得以其它名目支取存款。

第九条 借款对象为本村入社的社员,原则上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贫困户。

第十条借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互助社社员借款的户数一般不得超过全体社员总户数的50%。每次借款五户中只允许有2户借款,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户,还款后轮流借款。同期内,已借款或已为其他社员提供担保的,不允许再借用互助资金。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由社员户主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2)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形成担保,由有经济实力的

农户担保的,须用担保人的存折或实物抵押;联户担保,借款农户自由选找社内社员为其担保,担保人同样承担资金到期归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人不能重复或多次为他人担保,同期内只能为其他社员担保一次。

(3)互助社管理机构要进行审查,确保借款农户申请借款的真实性。 (4)包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在农户借款审批单上签字。 (5)审批。互助社理事会收到社内农户借款申请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公示。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由互助社出纳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其资金使用费率等同或低于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互助社确定。

第十四条 资金占用费的用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依次用于互助社办公成本(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办公费、交通费、管理费)、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不得用于股金分红。风险准备金按收取占用费总额的20%提取。资金占用费扣除运行成本(不得超过占用费总额的60%)和风险准备金后,其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回收。借用互助资金后,可整借零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理事会应于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农户通知到期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结算数额,以便及时回收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互助社出纳应将收回的本金及占用费及时缴存互助资金专户,凭银行缴款回单与单位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借款回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社内农户借用资金到期后必

须如数归还,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的,追究借款农户的直接责任和担保农户的连带责任,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借用互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提议,通过民主程序召开全体社员大会讨论,取消社员资格。借款到期后,借款农户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经理事会认定,民主评议,可采取缓缴。坏账注销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审核确定。 第三章 互助资金退出

第十七条 互助资金运转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社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50%;

(三)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以上的借款);

(四)互助资金净值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75%。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退出原则: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由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出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四)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原则上经全体村民讨论后,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对于严重违规造成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的,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收回其资金,用于支持其他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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