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第十九条 互助社资金运转不正常,整改后仍不见效的,经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认定,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退出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民政部门: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开发[2010]124号)精神,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的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管理政策制订和业务宏观指导。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督促检查、业务的具体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县财政分管副局长为责任领导,组织安排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具体管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账务设立,财务管理等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管。
扶贫部门:省级负责互助资金宏观政策的制定整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和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检查;负责市县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对互助资金的具体指导、政策的落实、县级培训、督促检查。县级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村互助社章程审核,协助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培训乡镇、村管理人员,对互助社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对互助资金的日常
管理、协调沟通、服务、乡村培训,风险监管并指导乡镇帮助贫困村组建村级互助社,解决互助资金组建、注册、开户以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外部监测,定期向省扶贫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和监测报告,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施互助资金管理软件的县每年7月和12月分别上报监测报告。
乡镇:负责对互助社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试点村组建贫困互助社;负责互助金账户的监管,监督实行“账款分离、印鉴分设”;指导互助社会计核算;定期上报互助金管理运作情况。
村支两委:负责本村互助资金的宣传发动;负责组建贫困村互助社,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互助社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互助社的开户及审批、为贫困村互助社规范运行创造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分支机构及时办理贫困村互助资金账户的开设,帮助贫困村做好互助资金相关审批事项、会计档案的管理,同时对互助资金项目村的项目信用户优先发放贷款,扶贫、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入的所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资金监管单位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级政府要将互助资金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乡镇的考核指标。乡(镇)级为互助资金具体监管责任人。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联系1个互助社,并将其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设立互助资金监管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使用互助资金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为互助资金全覆盖奠定基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