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2018-11-17 21:19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5-09-09 【生效日期】2015-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8月27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9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增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但第二十五条除外。 本决定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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