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药物的杂质检查(2)

2018-11-17 21:36

五、砷盐检查法

砷盐是有毒的物质,多由药物生产过程所使用的无机试剂引入。和重金属一样,在多种药物中要求检查砷盐。中国药典采用古蔡氏法和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法检查药物中微量的砷盐。

六、溶液颜色检查法

有色杂质可能在药物的生产过程中引入,也可能由贮藏过程产生。对溶液颜色进行检查,可控制药物中有色杂质的含量。中国药典采用的检查方法有三种。 (一) 目视比色法

方法 取各药品项下规定量的供试品,加水溶解,置于25ml纳氏比色管中,加水稀释至10ml。另取规定色调和色号的标准比色液10ml,置于纳氏比色管中,两管同置白色背景上,自上向下透视或平视观察,供试品管呈现的颜色与对照管比较,不得更深。 标准比色液系由比色用重铬酸钾液、比色用氯化钴液和比色用硫酸铜液,按一定比例配成黄绿、黄、橙黄、橙红和棕红五种不同色调的贮备液,再加不同量的水稀释制成10个色号。检查时,根据供试品所含有色杂质的颜色及对有色杂质的限量要求,选择相应色号的标准比色液作为对照液,进行比较。例如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溶液颜色的检查:取供试品1瓶,加水溶解制成每1ml中含0.2g的溶液,与黄色6号标准比色液比较,不得更深。 观察方式的选择原则:①溶液色泽较浅时,于白色背景上自上而下透视;②溶液色泽较深时,于白色背景前平视观察。无论采用何种观察方式,操作中均应遵循平行原则。 当供试液的色调与标准比色液不一致时,可由上述三种比色原液按规定方法配制对照液(如烟酸中碱性溶液颜色检查),或者采用第二法(分光光度法)、第三法(色差计法)。 (二)分光光度法

方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规定量的供试品,加水溶解使成10ml,必要时滤过(除去不溶性杂质对吸收度测定的干扰),滤液于规定波长处测定,吸收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三)色差计法

本法是通过色差计直接测定溶液的透射三刺激值,对其颜色进行定量表述和分析的方法。当目视比色法较难判定供试品与标准比色液之间的差异时,应考虑采用本法进行测定与判断。 原理 供试品与标准比色液之间的颜色差异,可以通过分别比较它们与水之间的色差值来得到,也可以通过直接比较它们之间的色差值来得到。

自然界中的每种颜色都可以用红、绿、蓝三原色按适当的比例混合而成。三刺激值即是在给定的三色系统中与待测色达到色匹配所需要的三个原刺激量。色差计的工作原理是模拟人眼的视觉系统,利用仪器内部的模拟积分光学系统,把光谱光度数据的三剌激值进行积分而得到颜色的数学表达式,从而计算出对比色的色差。 方法 除另有规定外,用水对仪器进行校准。取按各品种项下规定方法分别制得的供试品溶液和标准比色液,置仪器上进行测定,供试品溶液与水的色差值ΔE *应不超过相应色调的标准比色液与水的色差值ΔE 。

也可以将预先测定好的各色调色号的标准比色液对水的标准色差值ΔE 输入到仪器,然后直接测量供试品溶液对水的色差值ΔE *; 若ΔE *值大于ΔE,则供试品溶液颜色不合格; 若ΔE *值小于等于ΔE,则供试品溶液颜色合格。 用仪器方法测定颜色,不但能够精确、定量地测定颜色和色差,而且比目测法更为科学客观,且不随时间、地点、人员变化而发生变化。

七、易炭化物检查法

易炭化物检查法是检查药物中遇硫酸易炭化或易氧化而呈色的微量有机杂质。这类杂质多数

结构未知,用硫酸呈色的方法可以简便地控制它们的总量。 方法 取内径一致的比色管两支:甲管中加各品种项下规定的对照液5ml;乙管中加硫酸〔含H2SO4 94.5%~95.5% (g/g)〕5ml后,分次缓缓加入规定量的供试品,振摇使溶解。除另有规定外,静置15min后,将甲乙两管同置白色背景前,平视观察,乙管中所显颜色不得较甲管更深。

对照液主要有三类:①用“溶液颜色检查”项下的标准比色液作为对照液;②由比色用氯化钴液、比色用重铬酸钾液和比色用硫酸铜液按规定方法配成的对照液;③高锰酸钾液。 注意事项 比色时,应将甲、乙两管同置白色背景前,平视观察比较,判断结果。供试品为固体时,应先研成细粉,以利于溶解、呈色和检出。如需加热才能溶解时,可取供试品与硫酸混合均匀,加热溶解,放冷至室温。再移至比色管中。硫酸的浓度、反应温度与时间均影响易炭化物所呈现的颜色,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

八、溶液澄清度检查法

澄清度可反映药物溶液中的微量不溶性杂质的存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药品的质量和生产的工艺水平,对于供制备注射液用原料药物的纯度检查,尤为重要。

原理 乌洛托品在偏酸性条件下水解产生甲醛,甲醛与肼缩合生成不溶于水得的甲醛腙白色混浊。

(CH2)6N4 十 6H2O → 6HCHO + 4NHs HCHO + H2N-NH2 → H2C=N-NH2↓ + H2O

方法 在室温条件下,将用水稀释至一定浓度的供试品溶液与等量的浊度标准液分别置于配对的比浊用玻璃管(内径15mm~16mm,平底,具塞,以无色、透明、中性硬质玻璃制成)中,在浊度标准液制备后5min,在暗室内垂直同置于伞棚灯下,照度为1000 lx,从水平方向观察、比较,以检查溶液的澄清度或其浑浊程度。除另有规定外,供试品溶解后应立即检视。

浊度标准贮备液配制:配制1.0%硫酸肼水溶液,放置4h~6h,待浊度稳定后,取此溶液和10.0%乌洛托品水溶液等容量混合,摇匀,于25℃避光静置24h,即得。浊度标准贮备液应置冷处避光保存,在2个月内使用,用前摇匀。

浊度标准原液配制:取浊度标准贮备液15.0ml,置1000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取适量,置1cm吸收池中,于550nm波长处测定,测得的吸收度应在0.12~0.15范围内。浊度标准原液应在48h内使用,用前摇匀。

浊度标准液配制:临用时,取浊度标准原液与水按表3-1配制、充分摇匀,即得不同级号的浊度标准液。

表3-1不同级号浊度标准液

级 号 0.5 1 2 3 4 浊度标准原液(ml) 2.5 5.0 10.0 30.0 50.0 水(ml) 97.5 95.0 90.0 70.0 50.0 中国药典规定:供试品溶液的澄清度与所用溶剂相同或未超过0.5号浊度标准液时,为澄清;供试品溶液的乳色比0.5号明显,而不及1级时,称为浊度0.5号;其余依此类推。BP(2000)用同样方法进行澄清度检查,其对照混悬液I、Ⅱ及Ⅲ分别与我国药典浊度标准液1,2,3及4号相当。浊度未超过I号对照混悬液即为澄清,限量较我国稍宽。

注意事项 多数药物的澄清度检查以水为溶剂,但也有或同时有用酸、碱或有机溶剂(如乙醇、甲醇、丙酮)作溶剂的。有机酸的碱金属盐类药物强调用“新沸过的冷水”,因为水中

若溶有二氧化碳,将影响溶液的澄清度;当检查后的溶液还需供“酸度”检查用时,也应强调用“新沸过的冷水”。

供制备注射用的原料药物往往既要检查溶液澄清度又要检查溶液颜色,如华法林钠的检查:取本品0.20g,加丙酮l0ml溶解后.溶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混浊与1号浊度标准液比较,不得更浓;如显色,置4cm吸收池中,采用分光光度法检查,在460nm波长处测定的吸收度,不得超过0.12。

九、炽灼残渣检查法

中国药典和美国药典对炽灼残渣(residue on ignition)的定义:有机药物经炭化或挥发性无机药物加热分解后,高温炽灼,所产生的非挥发性无机杂质的硫酸盐。英国药典称其为硫酸灰分(sulphated ash)。炽灼残渣检查用于控制有机药物和挥发性无机药物中存在的非挥发性无机杂质。

方法 取供试品1.0g~2.0g或各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中,精密称定,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放冷至室温;除另有规定外,加硫酸0.5ml~l ml使湿润,低温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后,在700℃~800℃炽灼使完全灰化,移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精密称定后,再在700℃~800℃炽灼至恒重,即得。 炽灼残渣%=

USP(24)、BP(2000)、JP(14)均收载炽灼残渣检查法,但使用的炽灼温度不完全一致。

注意事项 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量和称量误差决定。样品量过多,炭化和灰化时间太长;样品量过少,称量误差增大。一般应使炽灼残渣量为1mg~2mg,残渣限量一般为0.1%~0.2%。当限量为0.1%,取样量约1g;限量为0.05%,取样约2g;限量为1%以上者,取样可在1g以下。

为了避免供试品炭化时骤然膨胀而逸出,可采用将坩埚斜置方式,缓缓加热,直至完全灰化(不产生烟雾)。在进行高温炉内炽灼操作前,务必蒸发除尽硫酸,以免硫酸蒸汽腐蚀炉膛,造成漏电事故。除尽硫酸蒸气,应低温加热,以防由于温度过高,供试品飞溅,而影响测定的结果。含氟的药品对瓷坩埚有腐蚀,应采用铂坩埚。一些重金属(如铅)于高温下易挥发,故若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时,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恒重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炽灼或干燥(见“干燥失重”)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min后进行。

瓷坩埚编号可采用蓝墨水与FeCl3溶液的混合液涂写、烘烤、恒重后使用。

十、干燥失重测定法[3]

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经干燥后所减失的量,以百分率表示。干燥失重的量应恒重。由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继续干燥1h后进行。

干燥失重的内容物主要指水分,也包括其它挥发性物质,如残留的挥发性有机溶剂等。例如二甲硅油在制备过程中产生的三甲胺、甲醇等以及低聚物等挥发性物质,影响药品质量,必

须控制它们的限量。中国药典规定:取本品,在150℃干燥3h,减失重量不得过1.0%。

干燥失重测定方法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 常压恒温干燥法

本法适用于受热较稳定的药物,中国药典收载的药物有重酒石酸间羟胺、胆茶碱、度米芬、洋地黄毒苷、盐酸乙胺丁醇、格列吡嗪、核黄素磷酸钠、磺胺嘧啶银、磷酸二氢钠等40余种采用本法测定。

方法 将供试品置于相同条件下已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在烘箱内于规定温度下干燥至恒重,由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即可计算供试品的干燥失重。

注意事项 干燥温度一般为105℃。干燥时间,除另有规定外,根据含水量的多少,一般在达到指定温度±2℃干燥至恒重为止。为了使水分及挥发性物质易于挥散,供试品应平铺于扁形称量瓶中,其厚度不超过5mm。如为疏松物质,厚度不超过10mm。大颗粒结晶药物,应先研细至粒度约2mm。放入烘箱进行干燥时,应将瓶盖取下,置称量瓶旁,或将瓶盖半开进行干燥。取出时,须先将瓶盖盖好,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然后称定重量。

有的药物含有较多结晶水,在105℃不易除去,可提高干燥温度。如磷酸氯喹在105℃下干燥时,失重缓慢,不易恒重。经试验,改用120℃干燥,数小时即恒重。

某些药物中含有较大量的水分,熔点又较低,如直接在105℃干燥,供试品易融化,表面结成一层薄膜,使水分不易继续挥发。例如硫代硫酸钠含5分子结晶水,理论含水量达36.3%,但其在48.2℃以上出现熔化现象,不便于直接高温加热。试验时采用先于40℃~50℃加热,使结晶水缓缓释去;然后逐渐升高温度,在105℃干燥至恒重的方式。

某些易吸湿、或受热发生相变而达不到恒重的药物,可采用一定温度下、干燥一定时间所减失的重量代表干燥失重。如烟酸具有升华性,在干燥过程中不能达到恒重,中国药典规定其干燥时间为1h。右旋糖酐40极易吸湿,经多次干燥,仍不易恒重,空气湿度较大时,恒重更为困难。中国药典规定在l05℃干燥6h后,减失重量不得超过5.0%。 供试品为膏状物,应先取一含洗净粗砂粒及一小玻棒的称量瓶于规定条件下干燥至恒重,然后称入一定量的供试品,用玻棒搅匀、干燥,并在干燥过程中搅拌数次,促使水分挥发,直至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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