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人员互兼互聘管理办法》(2)

2018-11-17 22:03

院将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下一轮聘期内企业将提高相应的工作津贴,学院也按教师顶岗挂职津贴标准2倍发放。

第五章 兼职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校企双方共同确定兼职人员工作任务书,明确具体考核要求。兼职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预期物化成果,并按月填写工作手册。校企双方联合对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兼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若聘期为一年的只进行聘期考核。

1.年度考核。兼职人员需在每学年末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人员“互兼互聘”年度考核表》,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手册、阶段性成果等有关材料,由校企双方相关部门(学院为教学系)按工作任务书及具体考核要求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年度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校企双方将终止兼职聘任合同,更换兼职人员。

2.聘期考核。兼职人员需在聘期结束前填写《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人员“互兼互聘”聘期考核表》,并提交聘期工作述职报告、工作成果等有关材料,由校企双方相关部门(学院为教学系)按工作任务书及具体考核要求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各系需将考核材料报送产学研与实训中心,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校企双方将不再聘任为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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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校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为兼职人员建立工作室,配备必须的办公用品,提供必须的教学资料、科研资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利于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兼职人员要定期参加专业教研活动和高职教育理论培训,掌握高职教育规律,熟悉高职学生特点,将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有机融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兼职人员要定期参加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等相关会议、活动,掌握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规律和特点,将自己丰富的理论知识与企业工作有机融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与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校企人员“互兼互聘”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将另作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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