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
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指导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6?96号),在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金属非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申报企业。
第三条 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下条件:
(一)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已按照《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等。
第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分为安全管理和开采两系统进行。
(一)按照《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分为l00分。按照企业安全管理考评的实际得分,自评不足75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能参加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
(二)按照《浙江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见附件2)或《浙江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见附件3,两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考评开采系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开采系统标准分为l00分。按照企业考评的实际得分,自评不足75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能参加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五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分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和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标准如下:
(一)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三)安全管理与开采系统分别考评,得分等级不一致时,矿山标准化等级按得分低的等级确定。
第六条 考评机构
(一)申报一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由省安监局组织考评小组或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作为考评机构承担考核复评工作。
(二)申报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安监局组织考评小组或由相关的考评机构承担考核复评工作;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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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由各市安监局确定,报省安监局备案。
(三)考评小组由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机电、安全管理等专家和安监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安全标准化企业申报、考评程序为:
(一)企业自评: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会人员参加的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报告(简称企业自评报告)。
(二)企业申报:省部属单位所属企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简称企业申请表,见附表1),经矿山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并经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经当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 按照申报等级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企业自评报告。
(三)审查考评:收到企业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的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考评小组或复评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考评,并在《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核备案表》(见附表2)签署意见。
(六)审核定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核备案表》、企业申请表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达标,并发文公布达标情况,其中一级达标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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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达标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遵循以下规定:
(一)省安监局对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对本辖区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不断对原有的标准化体系进行自我完善与提高,直到按规范要求建立新的标准化体系。达标取证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我复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进行监督审查,指导督促企业按《规范》不断进行完善与提高,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交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后,报送颁发等级证书的安监部门。
(四)考评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对出具的备案表、评审意见和有关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取得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不再具备相应安全标准化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以及没有按《规范》要求积极进行自我完善与提高的企业,予以降级或收回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对考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一级企业在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没有发生重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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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责任事故的,在换证时免于现场审查,凭安全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和标准化达标证书直接由省安监局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企业在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在换证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酌情简化审查手续,审查合格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标准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分类指导,突出监管重点”的要求,有差别地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
附表:1.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
2.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核备案表 3.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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