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统一还是不能得到保证,因为每一双边条约都有自己的上诉机构,彼此独立,其裁决必然会不协调。因此一个多边体制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也是美式范本的终极目标。
实际上,在2004年范本公布之前,美国缔结的与智利、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2003年)已经出现仲裁上诉机制条款,此后,美国所缔结的有关投资条约均加入了该条款。 [13]并且,在2006年签署的《美国-中美洲国家-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CAFFA - DR)中,其附件10 - F明确规定,在该条约生效后3个月内应建立谈判组谈判仲裁上诉机制问题。因此,目前美国在此问题上已经进入了着手实施的阶段,而不再仅是一种意愿的宣示。
在投资仲裁领域,1965年华盛顿公约和ICSID体系仍处于中心地位,如果任由美式范本所推行的双边上诉机制发展,将严重削弱ICSID在此方面的作用,导致ICSID仲裁的边缘化,华盛顿公约体系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情况下,也许ICSID不得不考虑在其体系内产生一个上诉机制,这需要根据华盛顿公约第6条,经董事会同意赋予该上诉机构相关的能力和资格。如果ICSID产生这种想法,可以预见,如此重大的改变在ICSID成员方间将形成尖锐的分歧,达成协议之路决非平坦。美式范本在此问题上所要达到的目的隐约向我们显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国际贸易领域的司法化后,国际投资领域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下一个目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六、结论
从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及随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对待国际投资法发展的复杂而矛盾的态度,这主要反映在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投资者利益问题上。正如本文前面所述,作为主要资本输入国,美国也面临国内公共利益被过高的投资保护标准损害的危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美国选择了向公共利益倾斜。除最低待遇标准和征收问题外,范本第12条(投资和环境)和第13条(投资和劳工)还规定各方不应减损其立法在环境和社会领域的保护水平,即使这些减损有利于促进投资。 [14]它还明确,缔约方在投资准入后仍是自由的,可以颁布和适用必要措施,以便使投资行为能考虑环境和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即使这种措施损害了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不导致赔偿。这种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不仅有利于美国,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但从总体上讲,2004年范本仍朝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发展。不过这种有利更侧重于营造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的法律环境。这在国内法层面上体现为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法层面上则是仲裁上诉机制。前者的发展显然对美国是有利的,束缚的多是法制发展水平不如美国的国家。而后者对国家和投资者来讲都是利弊参半,但如果因此达到了使国际法更为清晰明确的目的,显然也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对于美国这样的主要资本输出国当然也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2004年范本所做的一切修改和发展都建立在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美国有利的基础之上,用“主观利己客观利他”来形容恰当不过。由于美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它总是在主动引导国际法的发展,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它有意识地影响国际法发展的态度、方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注释:
[1]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明确指出,美国双边投资条约的目的在于保护美国投资者权利、鼓励对方国家采取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发展符合前述目标的国际法标准。参见http://www. ustr. gov/Trade_Sectors/Investment/Section_Index. html.
[2]我国缔结的绝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都拒绝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国际法联系,但这种情况近来有所改变,在2008年缔结的《中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始终给予各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
[3]OCED,La Norme du Traitement Juste et?quitable dans le Droit International des Investissement, DAFFR/IME (2003)4/REV2, p28 et s.
[4]OECD,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Relating to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1984,转引自Catherine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Yannaca -small:《国际投资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樊林波、卓海译,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3期。
[5]F. A. Mann, British Treatie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81,pp. 241,244.
[6]但事实上,仲裁庭对习惯国际法的理解并未固定在1920年代的判例,而是认为应当考虑当代国际实践,参见Pope&Talbot Inc. v. Canada, Award in respect of damages of 31 May 2002,paras. 59-62. [7]根据美国国务院网站上公布的信息,自NAFTA生效以来,投资者已经针对美国提起仲裁14起,最高索赔额达到8.9亿美元,而针对墨西哥的只有12起。
[8]这意味着1920年代仲裁实践确立的国际最低标准将是起点待遇标准。关于习惯国际法上的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美国认为这是客观存在的,但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赞同。
[9]UNCTC,World Investment Report 1992,http://www.unctad. org/en/docs/wir1992_ en. pdf.
[10]Metalclad Corp. v. United Mexican States,ICSID Case No. ARB(AF)/97/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1]J. Coe, Domestic Court Control of Investment Awards:Necessary Evil or Achilles Heel within NAFTA and the ProposedFTAA?,J. of Int' 1 Arb,2002,pp. 188-191.
[12]H. M. Holtzmann, A Task for the 21st Century:Creating a New International Court for Resolving Disputes on the Enforce-ability of Arbitral Awards,in M. Hunter et al(ed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LCIA Centenary Con-ference,,Kluwer, 1995,p. 109.
[13]如美国与摩洛哥、哥伦比亚、巴拿马、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与乌拉圭、卢旺达的双边投资条约。
[14]NAFTA中存在关于环境问题的规定(第1114条),但1994年范本以及据之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在环境和劳工权利方面均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