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指导员派出单位要配合县(市)区、乡(镇)做好对本单位派出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到在政治上关心、思想上关注、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把指导员所驻村作为本单位结对联系村进行帮扶,主要领导每年到联系村帮助指导工作不得少于两次,其他领导要经常实地考察了解工作,实实在在地帮助所驻村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指导员的食宿安排按有安全整洁的宿舍、相对固定的用餐地点的要求,原则上安排在所驻建制村,条件不具备的,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适当就近相对集中安排在有条件的村或乡(镇)机关、单位吃住。
第十一条 指导员每月驻村开展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20天,可按节假日正常休假,也可以根据工作、交通等情况相对集中安排休假时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培训、先培训后驻村、边工作边培训的原则建立培训制度。市委组织部负责工作队长、副队长培训,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全体指导员的培训。乡(镇)党委要围绕新农村建设主题,采取集中授课、
专题讲座、实地调查、观摩学习、召开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对驻村指导员的培训,帮助指导员尽快了解情况,熟悉工作。
第十三条 调研制度。指导员要经常深入农户,深入农业生产、农村工作的第一线,了解掌握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就建设发展和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记好《民情日记》,及时报送动态信息,向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思想动态和村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把《民情日记》列入指导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市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指导员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市)区的汇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工作;县(市)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乡(镇)党委和工作队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工作汇报制度。指导员、工作队长、乡(镇)党委和县(市)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向上级汇报一次工作,遇紧急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建立信息报送、交流、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编发、报
送工作简报(信息)、情况反映、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十六条 巡视督查制度。市、县(市)区委要经常督促检查下一级党委对指导员管理的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方听取加强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委督导组是市委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巡视督察工作的队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各县(市)区工作队、指导员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评估,及时向市委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做到及时发现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指导员驻村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批。请假 2天以内(含 2天 )的,由工作队队长、村党总支(支部)书记审批;请假 5天以内(含 5天 )的,经乡(镇)党委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5天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 10天),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工作队队长要请假的,须先与乡(镇)党委沟通,再向县(市)区委组织部请假。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休年假(可在驻村工作期满后调整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年假的,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并送派出单位备
案。指导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回所驻村工作,并向批准人销假。
第五章 保障、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指导员派驻期间,实行脱岗专职驻村,只转党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原任职务、级别保持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下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有关文件提出的,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给予生活补助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指导员的考核由各县(市)区具体安排,乡(镇)党委负责实施,每年度考核两次(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半年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员的履职表现、工作业绩、工作纪律和群众的满意度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评定档次(优秀按比例评出)。年度
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视为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不占派出单位指标。每年度组织一次评比表彰,县级表彰人数控制在指导员总数的 30%以内,市级表彰人数为县级表彰数的 30%;给予受表彰者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指导员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尊重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和乡风民俗,执行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越位、不随意表态、不盲目行事。
第二十二条 指导员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五个不”,即:不得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所驻乡村的公款吃请;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自使用机关和企业的车辆;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表现不好、违反“五个不”规定、群众不满意的指导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和撤换处理。对旷工或擅自离岗连续超过 15天或累计超过 30天、半年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指导员予以撤换。对指导员的上述处理,分别由乡(镇)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作出决定,处理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领导
小组办公室,抄送派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违反党纪国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选派的指导员驻村期间被撤换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要列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
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乡(镇)各级选派的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