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暂行)(3)

2018-11-18 21:39

小组办公室,抄送派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违反党纪国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选派的指导员驻村期间被撤换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要列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

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乡(镇)各级选派的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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