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办公室,抄送派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违反党纪国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选派的指导员驻村期间被撤换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要列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
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乡(镇)各级选派的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