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备制造生产计划: 6 设备制造检验计划;
7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3.1.3 境外设备制造阶段监理工作应遵照设备制造阶段监理合同约定及设备制造单位所在国家对非标设备制造阶段监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程参照执行。 13.2 设备制造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3. 2.1 设备制造监理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编报设备制造监理规划→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生产计划及工艺方案→审查设备检验计划及检验要求→编制专业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车间监造、检验→设备装配、整体测试→设备包装、发运→设备开箱验收、移交→设备制造监理工作总结→设备制造监理资料归档 13.3 设备制造阶段监理规划
13.3.1 设备制造监理规划应参照本规程7.4节相关条款的要求编制。 13.4 设备制造工艺方案审查
13.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的工艺方案。 13.4.2 对设备制造工艺方案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l 工艺设计: 2 工艺装备;
3 主要及关键部件的检验工艺及专业检测工艺; 4 原材料及毛坯; 5 外购的配套件及元器件; 6 检验计划及检验要求;
7 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8 工艺方案综合水平。 13.5 专业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13.5.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程7.4.6条款的要求编制专业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 13.5.2 专业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工艺和计划编制,必要时应同制造单位共同协商。
13.6 设备制造阶段造价监理
13.6.1 项目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制造单位时,应审查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3.6.2 项目监理部宜建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制造单位。
13.6.3 项目监理部对费用比原计划增加的变更、材料代用,应按照委托单位的委托与授权,与设计沟通,并予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13.6.4 项目监理部应选用合理适用的检测手段,以降低检测成本。
13.6.5 项目监理部应审查制造单位选择的包装方式和材料,保证设备的运输安全,避免和减少因设备受损导致索赔发生。
13.6.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设备制造备料阶段、加工制造阶段、完工交付阶段依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
13.6.7 项目监理部应依据设备制造监理合同的约定和建设单位的授权,参加设备制造的结算工作,及时审核费用结算资料,处理索赔事件。 13.7 设备制造阶段进度监理
13.7.1 项目监理部应在设备制造监理规划中明确进度控制目标。
13.7.2 监理人员应在专业设备制造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设备制造进度表,并与设备制造单位的计划协调一致。
13.7.3 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生产准备工作,外购配套件、元器件、原材料、坯料
的采购供应计划应符合设备制造进度的要求。
13.7.4 对材料代用和设计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13.7.5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设备制造完工、包装启运之前,应检查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包装措施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
13.7.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设备运到现场后,参照本规程12.10节的规定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各方对到场设备进行开箱清点、验收、移交、及时签署相关文件。 13.8 设备制造阶段质量监理
13.8.1 项目监理部应参照12.6.2和12.6.3条款对设备制造单位的资信和实际生产能力进行审查。
13.8.2 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设备制造关键工种的人员上岗资格。 13.8.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实际生产能力考核。
13.8.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有制造环境条件要求的设备审查生产制造过程的环境指标。
13.8.5 项目监理部应对设备制造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进行抽验和平行检验。
13.8.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
13.8.7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审查。 13.8.8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制造过程应根据质量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部位、抽查比例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对设备制造监理规划明示的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过程实施旁站监理。设备零、部件加工必须按工艺规程进行,经检验合格才能转入下一工序。
13.8.9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系统质量失控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停工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设备制造暂停令,并按本规程第11.2节《工程暂停及复工》相关规定执行。
13.8.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的整机组装、装配、测试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记录。对设备制造监理规划中确定的关键参数进行平行检测。 13.9 设备制造阶段监理资料
13.9.1 设备制造监理资料应根据设备制造工作特点并参照本规程16章《监理资料和档案管理》进行编制和管理。
13.9.2 设备制造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部应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建设单位,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监理资料。
14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 14.1 基本要求
14.1.1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以及工程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进行。
14.1.2 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实体和工程施工资料验收,还包括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工程的独立验收。工业项目中的工艺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应按照专业标准和要求参照执行。
14.1.3 项目监理部组织竣工预验收,提出整改要求,并整改完毕。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竣工预验收。
14.1.4 项目监理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14.1.5 项目监理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l 工程施工合同:
2 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4.1.6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的基本工作程序见表14。1.6的规定:
14.2.1 项目监理部在收到承包单位按本规程附录A填报的津监理A9《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申请表》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工程预验收。
14.2.2 项目监理部、承包单位和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 1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和要求如下: 1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各项施工工作已经完成: 2 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和约定要求:
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汇总整理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 4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汇总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 5 对部分工程安全和功能进行抽查,并符合规定要求: 6 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检查,质量综合评价应满足规定要求; 7 机电设备单机试车和系统无负荷联动试车已完成; 8 建筑物内部及场地周围清整完毕,管线具备接通条件;
9 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影响使用功能的零星工程已确定施工完成时限。
14.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应按本规程附录C下达津监理C3《监理通知书》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津监理A14《监理通知回复单》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签认。
14.2.5 在工程总体质量基本达到验收标准的条件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可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审定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14.2.6 项目监理部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津监理C6《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14.2.7 项目监理部应在预验收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l 工程概况; 2 评估的主要依据; 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评估;
4 主要分部工程的质量评价(含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工程质量评价); 5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评价;
6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评价; 7 重要的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评价;
8 施工过程中,质量事故或主要质量问题处理结果(宜附事故分析和处理方案文件): 9 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估结论: 10 其它。
14.2.8 项目监理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建设单位通知消防、人防、环保等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工程验收,并参加验收。 14.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4.3.1 项目监理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监理部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竣工验收计划、验收组织,制定竣工验收程序。
14.3.2 项目监理部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执行竣工验收程序,整理会议纪要及验收工作中形成的其它文件。
14.3.3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当验收成员产生不同意见时,项目监理部可协助建设单位与各方协商解决方法。
14.3.4 工程质量符合竣工验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GB50300一200l《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G《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14.3.5 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承包单位绘制工程竣工图。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竣工图签字确认。
14.3.6 施工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写见附录H《施工监理工作总结》的规定。
15 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监理
15.0.1 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1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起算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体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应以该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15.0.3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出现质量争议,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检查、记录,明确性质、分析责任。
15.0.4 对因承包单位责任而形成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应督促承包单位维修,实施保修过程监理,并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15.0.5 监理人员对非承包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工程保修费用核实;和建设单位协调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15.0.6 对保修期内工程发现的质量缺陷、事故按相关的法规执行。 15.0.7 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届满,监理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l 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缺陷、事故等所有技术资料应整理归档; 2 根据委托协助处理工程尾款的结算工作;
3 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工程参建有关各方联席会议,宣布保修期结束,并会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满证书。
16 监理资料和档案管理 16.1 基本要求
16.1.1 监理工作中所有约定及各项管理和协调活动均应形成资料或档案,用以记录工作过程,体现工作标准,界定工作责任,并为追溯提供书面依据。
16.1.2 监理资料和档案的编制或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收集应及时齐全,存放应分类有序。 16.1.3 所有监理资料和档案的签字、印章必须清晰齐全,日期、编号必须填写完整。监理资料及档案一经形成正式记录,不得删改、涂抹。
16,1.4 必须建立监理资料和档案的收发制度,并应制订检索方法。
16.1.5 借阅监理资料或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逾期不还,管理人员应当催收。外单位人员借阅监理资料或档案还必须经过资料或档案管理总负责人的批准。
16.1.6 监理资料和档案除常规的书面文字形式外,还可采用摄影、录象成果。
16.1.7 监理单位和一等工程项目监理部应运用微机对监理档案和资料实施管理,二、三等工程项目监理部宜运用微机对监理资料实施管理。 16.2 项目监理部的监理资料管理
16.2.1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监理资料管理的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项目监理部专职或兼职资料员具体实施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16.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人经手处置形成的监理资料负责。
16.2.3 除在用设计图纸、监理日记和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由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保管的监理资料外,其它监理资料必须统一集中保存。
16.2.4 监理员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监理各类资料,必须确保资料的存放安全,并应做到管理有序、查找便捷。不得擅自清理或私自销毀。
16.2.5 监理过程中,监理资料在建设、监理和承包单位之间的传递,均应使用本规程附录A、B、C中所列统一的监理表格挂签运行,并必须有签收手续。
16.2.6 监理资料的印章如系法人单位下属部门印章,法人单位应出具授权书,确认印章的合法性。 16.2.7 总监理工程师宜在监理交底时向承包单位介绍监理表格的使用功能、填写要求和运行方式,
其中本规程附录A“承包单位用表”和附录C“各单位通用表”是介绍的重点。
16.2.8 承包单位填写监理表格,应符合表格使用规定和满足控制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理人员应签署审查意见退回,令其重新填报。在对承包单位的申报处置过程中,监理人员亦应规范填写监理意见。
16.2.9 监理人员处置某一项管理或协调工作,其监理资料必须体现监理工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该项工作处置完成后,监理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曰内将资料整理完毕送资料员集中保存。重要的附件应同时留存。
16.2.10 资料员对未按规定填写、移交监理资料的行为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或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解决监理资料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6.2.11 在监理规划中明示的重要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应建立监理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16.2.12 监理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本项目监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将监理资料整理完毕。并向监理单位的监理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时应有移交记录。
16.2.13 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可采用下列方式分类。项目监理部也可结合单位工程、专业分工及其它因素对监理资料实施进一步分类管理。 1 合同文件类
1) 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3) 监理委托授权书 4) 项目部印章使用授权书 5) 分包合同(复印件) 6) 其它合同文件(复印件) 2 勘察设计文件类 1) 地质勘察报告 2) 测量基础资料 3) 工程设计文件
4)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5) 设计文件查阅记录 6) 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7) 设计变更文件 3 监理规划类 1) 监理规划 2) 监理实施细则 3) 旁站监理方案
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通知书 5)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调整)通知书 6) 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4 综合管理类
1)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 监理交底文件
3) 承包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工程开工报审表 5 造价管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