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条例(2)

2018-11-19 20:22

一、不论发生何种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报告中控室,中控室接事故报告后通知安全室会同有关部门及人员现场处理。

二、事故发生的当天(夜班应在第二天),安全室将事故快报报送有关部门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

一、发生任何轻微事故责任部门都按“四不放过”的要求组织调查,并在三日内书面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委办。

二、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五日内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处理专班,专题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在十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的责任划分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㈠有责任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㈡有责任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㈢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实施到位; ㈣有责任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由部门经理负责: 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的; ㈡对有关部门反映的安全问题不及时做有效处理的; ㈢玩忽职守、严重渎职的;

㈣不及时如实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报告安全事故的。 三、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由部门主任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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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或指派无证操作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

㈡发现机械设备(工属具)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及时修理或调换的;

㈢对事故隐患不认真整改,拖延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㈠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㈡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㈢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保护设施的; ㈣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㈤机械设备(工属具)、安全装置等使用保管有错误的; ㈥由于本人原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酿成事故的。 第二十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结案

一、发生事故必须认真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真正做到“四不放过”方能结案。

二、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责任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调查和处理报告,经公司安委办调查核实并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结案。

三、较大以上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专班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写出事故报告,由公司安委办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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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质量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表现突出的个人,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后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条例规定,以及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

一、对违章违纪和轻微事故的责任者,扣除奖金50-100元; 二、对一般事故的责任者,扣除奖金100-400元; 三、对较大事故的责任者,扣除奖金400-1000元; 四、对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扣除半年奖金; 五、对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扣除全年奖金。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公司安全生产规定,连续违章违纪的当事人,按《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由于违章违纪或发生责任事故,性质严重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根据《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除了根据事故性质给予以上处罚外,还要对事故损失予以赔偿。

一、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应赔偿50%;

二、损失金额在501—2000元的部分,赔偿损失总额的40%; 三、损失金额在2001—5000元的部分,赔偿损失总额的30%; 四、损失金额在5001—10000元的部分,赔偿损失总额的20%; 五、损失金额在10001—20000元的部分,赔偿损失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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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损失金额在20001元以上的部分,赔偿5%。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六条 赔偿金额在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赔偿金额后,当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章 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安全质量保障体统,安全质量保障体统的各个环节,都要对安全生产负责,努力为公司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司实行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必须有下列基础资料 一、安全工作计划。 二、安全会议记录台帐。

三、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复训记录台帐。 四、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五、安全奖惩台帐。

六、各类事故分析和统计资料及对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记录台帐。

七、安全文件、技术资料发放记录台帐。 八、持证上岗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册。

第二十九条 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保护技术设备的修理、添置、更新计划,落实经费,及时施实。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各类安全知识培训,重点是法规条例、专业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复训,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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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技能,防患于未燃。

一、对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独立上岗操作,转岗员工,也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凡从事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汽车驾驶等特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门培训,考试并取得“操作证”或“驾驶证”等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期参加复审。

三、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大检查、定期检查等时机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拟定各项安全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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