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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范围和传导渠道,需要大力培育市场投资主体,优化主体类型结构。
培育市场投资者应从放松监管限制,鼓励参与创新入手。一是逐步提高保险公司持有债券比例,根据一般国际经验,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重要投资者和创新主体,但我国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的运作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限制,如保险公司不能投资AA及其以下级别的短期融资券、无担保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企业债,不利于市场的活跃。二是鼓励住房公积金、地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非法人机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在建立和完善监管的基础上,为市场注入差异化需求,活跃市场交易。三是加大在银行间市场引入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力度。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增加不仅可以为我国金融市场引入长期的资本、成熟的投资理念,还可以为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建立一个互相学习互相竞争的平台,有利于培育和完善我国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四)继续加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
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必须配合相应的完善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其中的核心就是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的建设。继续加强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仍需要从培育Shibor和国债收益率曲线入手,提高市场公信度和影响力。
继续培育Shibor,树立其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地位。一是应通过推动更多的产品定价与Shibor挂钩,比如推出标准额度的基于Shibor的可转让大额存单,短期的贷款利率定价参照Shibor利率等,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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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表内表外各种产品,进一步巩固Shibor的基准地位。二是加强Shibor在银行内外部定价中的应用,并以此为契机加快金融机构自身定价机制建设,夯实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三是强化利率定价的自我约束,提高报价精确性,引导正常的价格竞争区间,提高Shibor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不断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市场提供期限完整、价格有效的无风险基准利率。高度重视国债余额管理条件下,定期发行短期国债对于形成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的重要作用。一是明确基准利率的关键期限,在此期限上坚持均衡、滚动发行,保证关键期限国债余额达到市场交易要求。二是加强做市商作用,在做市商做市要求中强化对关键期限国债的报价价差和规模的要求,提高考核权重。三是促进市场多元化投资需求形成,活跃市场交易。 (五)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建设
利率市场化需要有运行有效、功能完备的金融市场作为支撑,完善金融市场基本制度、运行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保障利率市场化进一步平稳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金融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解决企业破产还债、担保品快速处理的法律问题,明确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产品等创新类产品的会计、税收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对过时和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逐步放宽企业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限制。加强上位法、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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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和会计税收各方面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支持市场进一步发展。
其次,强化市场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约束。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是保障市场价格发现、维护市场安全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已经创新式的建立了由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公司,对解决信用评级委托代理中潜在的道德风险进行了有益探索,下一步应继续完善投资者付费模式,发挥其对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引导作用,同时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信用评级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在信息披露方面,在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披露的基础上,从投资者保护的核心要求出发,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披露内容要求,加强后续监督和处理措施,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三,完善做市商制度,活跃市场交易。培育壮大做市商队伍,引入保险机构、基金等其他类型机构投资者加入做市商,鼓励对长期限和关键期限的债券做市。切实落实做市商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做市商考核标准,强化做市商考核,建立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建立承销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与做市商的联动机制。根据做市表现,给予做市商在成为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国债债券承销商中相应的加分,同时要求承销商对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做市。在日间资金和债券融通方面为做市商提供便利,支持做市业务。建立做市商之间的大额交易市场,细分市场层次,减少做市商之间的相互冲击,考虑建立做市商之间通过经纪人匿名报价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