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3)

2018-11-19 20:32

3.3 普查基本名录库的筛分和整理

普查前,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召集了县统计局、工商局、经济局、民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布臵了任务,由这些部门提供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信息。经由普查工作办公室人员进行初步筛分和整理,再交给县环境监察大队,由管片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把关,查遗补漏,最终确定普查基本名录库。

3.4 重点源监测工作情况 3.4.1 重点源的确定。

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企业,确定我县国控重点大气污染源6户,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为东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填埋场。

同时根据辽源市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进行筛选,找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吉林省排放总量65%序列的企业做为省控重点污染源。通过筛选,共选出大气省控重点污染源7户,废水省控重点污染源3户。

3.4.2 普查监测工作的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氰化物。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火电厂用煤的灰份和含硫量由省站统一监测,火电厂增加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监测频次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2次,省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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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进行连续2天监测。

3.4.3 重点源监测质量保证。

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人员,都已通过合格证考核,取得合格证;监测仪器,对强检仪器经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在仪器的日常使用过程中,进行了经常性的校检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齐全,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省监测站对东丰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废气的抽测工作。

废气普查监测、废水普查监测、实验室分析、煤质分析、实验室分析原始数据处理等各方面均按《吉林省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所获得有效数据真实可靠,满足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要求。

3.4.4 普查监测的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前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 废水中的汞、镉、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对所有排放口都进行了采样分析。

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的浓度时,均同步监测了废水或废气的流量。

对已了解掌握了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的污染源,选择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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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采样。对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保了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废水采样位臵的具体设臵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执行。

废气采样点的位臵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执行。

火电站及集中供热站燃料灰份、硫份监测为在燃煤输送带或投料口取样,送省站分析,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燃料使用量。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其生产使用的原、辅料中含有重金属的,监测一类污染物。

采用监测分析方法均按《吉林省重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3.4.5 重点源未监测或监测不规范的原因。

国控重点源锅炉监测中,煤质含硫量、灰分两项指标由市监测站统一监测,省控市控重点源锅炉监测中,对煤质未进行分析,缺乏用煤的含硫量和灰分的分析,原因是没有相应的煤质分析设备。

重点源的废水监测中相关的有机物未做监测分析,原因是东丰县环境监测站没有开展有机物的监测,缺乏有机物的监测能力。

本次污染源普查监测,对国控重点源及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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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监测,达到监测频次要求,而对省控和市控重点源进行了一次监测,未能达到监测频次要求,原因是:时间紧,工作量大,而市监测站只有十三名监测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监测任务。

3.4.6 非重点源采用监测数据的情况和原因。

非重点源采用有近三年历史监测数据的尽量采用,但采用量不大,原因是近三年历史监测数据监测要求与普查监测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主要是监测项目不全,如:锅炉监测近三年的历史数据大多没有监测除尘效率,脱硫效率,因此在使用上存在一些困难。

3.5 产排污系数运用情况

普查对象行业类别的认定:以(添加标准名称)GB/T4754-2002中的行业代码和行业名称为准,根据手册目录,翻查到相关行业。对于同一企业生产活动分属不同行业的情况,应在手册中分别翻查各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

产排污系数选用的原则:通过调查,获知企业的产品名称、原料名称、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对于四同组合不完全匹配时,与监测法和物料衡算法进行参照取值。

无直接产排污系数行业的类比方法:按照《目录》,给出小类行业系数表单中未涉及的产品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排放量的计算,直接参照相关系数表单或者对相关系数如产品、原料、工艺及规模调整后使用。

3.6 物料衡算情况

采用物料衡算法的企业数量和行业分布;采用物料衡算的行业仅用糠醛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的计算,由于这个行业没有产排污系数固废的量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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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但原料用量和产品产量比较准确,用原料用量和产品产量计算出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章 清查单位及普查对象的确定

4.1 清查单位及普查对象数量

全县除农业源外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单位数为1112个,通过清查确定的普查对象数为1074个。

1、工业源:属于工业行业的清查单位数为360个,确定为普查对象的为345个。其中,确定为重点调查企业数为212个、一般调查的工业源数量为133个。

2、生活源:属于生活源的清查单位数751个,确定为普查对象的的为728个,其中,住宿业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5个,全部达到普查对象规模;餐饮业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459个,全部达到普查对象规模;洗染服务业全部没有达到普查对象规定的规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140个,全部达到普查对象规模;洗浴服务业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40个,确定的达到普查对象规模的普查对象数为39个;摄影扩印服务业没有达到普查对象规定的规模企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19个,全部达到普查对象规模;医院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11个,全部达到普查对象规模;具有独立燃烧设施单位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62个,确定的达到普查对象规模的普查对象数为42个;城镇居民生活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为14个,确定的达到普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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