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文件的通用条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华润置地·橡树湾一期钢质入户门工程 二、工程地点:成都市郫县西区大道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
一、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包干合同(甲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因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减除外)。合同价款组成详见合同附件《橡树湾一期钢质入户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包干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量、合同总价、合同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及工程量确定。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上述方式不能确定价格,则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二、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主、辅材及损耗费用、安装费用、修复费用、成品保护费用、管理费用、利润、措施费、规费、运费、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合同风险、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价格上涨、清洁费、材料设备转运费、材料包装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价格波动、政府人工调整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乙方保证投标价准确无误,其对《橡树湾一期钢质入户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按甲方的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工作内容、工程量以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因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减费用计算即结算方式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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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2004年《四川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截止2008年10月15日的相关配套文件,综合费按定额计取,不计措施费和规费。其中主要材料价格按合同中的材料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乙方申报经甲方审批后进行调整。
4、乙方的所有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均需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指令(仅包括现场签证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责工指令)后才能进行具体的实施。
5、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书面指令后 5 日内(从指令时间或乙方签收日期计算),向甲方报送完整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逾期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只支付终审价格的70%,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甲方自动扣减;逾期10天未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考虑,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甲方自动扣减并对乙方处以审核造价5%的违约金。
6、乙方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不应超出双方最终审定额5%,如超出则甲方按超出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扣除。
五、若乙方的质量、进度不满足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调整本合同工程量。
第三条 承包方式
一、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检验、包维护、包风险、包验收合格。若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应由乙方负责。在保修期内,如有损坏而需进行必要的维修、更新等时,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8小时内答复并派人到现场予以解决,并达到原有的技术条件及功能要求。
二、合同执行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或未能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所付的部份或全部款项,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履约保证
一、 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包人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七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整);在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修复之前,本工程的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第五条 工 期
一、乙方整个工程的进度可根据甲方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二、造成的工期延误,未经甲方同意一律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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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竣工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份,甲乙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偿付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撤场,由甲方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1、原材料采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进场和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 2、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 3、完善相关图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4、负责政府部门的检查验收,并确保通过; 5、服从甲方、监理及总包的现场管理规定;
6、工程未移交给甲方以前,负责对现场的成品进行保护。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两套及办理手续用的图纸。 2、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3、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认。 4、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第七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要求及甲方提供的设计规定,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技术监督,甲方认为施工与设计不符的,应及时发书面指令,并与设计单位书面联系。
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并组织甲方、监理及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但论证结果并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安全、移交、整改、维保等责任。 三、乙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并经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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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原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3、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并移交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一次性付清质保金。
4、甲方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及有关部门技术安全资料、质检资料,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承担由此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甲方将作好协调工作。
5、乙方必须在进场后5天内同所在标段总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成品保护
6.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对1.5米以下的门框、门扇进行保护。门扇用纸板,门框(含门坎)、门把手用塑料薄膜包裹保护。其余部位也应做必要保护。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检查监控。若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成品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整改的义务及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采用阶段性付款方式,本工程工程款支付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一、款项具体付款阶段划分及支付比例如下:
1、合同签订后,组织生产前,乙方需现场实测总包单位预留的门洞尺寸,并向甲方提交乙方制作安装的门框外尺寸作为甲方验货的依据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供货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生产。
2、门框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
3、全部安装完毕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同时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没有利息)。 4、工程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
5、工程完成整改并移交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 4、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若小业主因承包人产品质量原因拒绝收房或索赔,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缓付结算进度款,发包人可以先行代替承包人向小业主赔偿、再向承包人索赔。
5、 余5%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完成移交物业后两年质保期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扣除维保费用)。
二、各阶段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是否完成及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进一步细分比例,进度:质量为7:3,各阶段施工进度质量项付款余额累进到下一阶段进度支付,并按下一阶段施工进度质量进行评议后支付。
三、在各阶段发包人有权给予不超过总额1%的提前支付奖励惩罚及发包人有权推迟不超过总额2%的工程款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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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上签字、盖章)后三十日内支付到竣工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结清。
五、甲乙双方在办理预算或结算过程中,根据审计初审结果或甲方初审结果确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的5%以上部分,乙方同意在甲方发书面通知后的10天内退还超付款项,乙方逾期退还的,应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按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本金。若本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甲方实际付款金额超过乙方应收取的金额,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退还超付款项。乙方逾期退还的,应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按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本金。
第九条 工程验收及结算
1、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橡树湾一期钢质入户门工程验收并确保合格,并积极配合橡树湾一期相关工程验收工作的办理,以及积极协助甲方协调其它工作。
2、乙方在甲方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后后三十日内按甲方要求(参见华润置地竣工结算资料清单)一次性完整地向甲方提交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之外竣工结算资料(含加盖招标专用章的招标图纸、竣工图纸等),经签收后作为进行正式开始结算工作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原有结算资料进行澄清说明)后4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施工单位完成入伙前整改工作并达到甲方项目管理部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正式的填报《竣工结算申请表》报甲方项目部审批,得到项目部经理及公司工程总监的签字认可以后,此时间作为竣工时间和竣工结算时间,进入结算审批程序。乙方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竣工结算资料,每推迟一天将收取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提出竣工结算资料为止。甲方有权直接在结算款项中扣除。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乙方不报送结算及相关资料,则视为乙方已放弃办理结算。
3、如因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未将以上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或提交资料不完整,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 承包人在办理竣工结算之前必须将所有施工工人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和清场(除发包人要求留下的整改和收尾的施工人员),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5、工程竣工结算承诺: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实事求是地报送结算金额。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不含合同包干价部分)超过结算审定金额的5%(不含合同包干价部分),发包人将按超过5%以上部分费用(不含合同包干价部分)的10%收取承包人违约罚金;对变更调减部分,若承包人故意漏报或失误未报,发包人将按该部分最终审定金额的200%收取承包人违约罚金。承包人将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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