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合同报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备案包括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以及廉政合同。
38.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和有关网站上给予公告、公示。
(八)关于投标人异议和投诉处理
39、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0、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科(联系电话:0513-82211233)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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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资格审查→技术标开标、评标→商务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侯选人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先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方能参加技术标及商务标的开标、评标。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满足质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分项得分保留两位小数。以总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最高总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最高得分及投标报价均相同时,则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本工程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二、技术标评标(总分20分)
本工程技术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完善程度和针对性进行综合评分,最低不低于12分:
(1) 具体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1.8-3分) (2)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1.2-2分)
(3) 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文明、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合理可靠、安全保障措施;(1.2-2分)
(4) 投标人的施工业绩及设备供应制造商的业绩;(1.8-3分)
(5) 项目管理班子负责人及骨干人员名单、年龄、履历简介、职务及所参与的主要项目
视其配备合理程序及项目经理的业绩;(1.8-3分) (6) 劳动力安排计划安排是否合理;(1.2-2分)
(7)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各解决方案;(1.2-2分) (8) 伴随服务措施(售后维护保养);(1.8-3分) 三、商务标评标(80分)
(1)设定投标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并于投标截止日十天前(含十天)发布。
(2)确定有效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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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报价不满7家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一个比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为7家或7家以上时,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一个比值。下浮比值由投标人推选代表现场随机抽取,取值范围为3%、4%、5%三个。 (4)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①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80分;
②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上浮1%扣0.5分,每下浮1%扣0.3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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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 (中标人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海门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智能化工程 工程地点: 海门市汇智路北侧、珠江路东侧 工程内容: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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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含补充通知)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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