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的除外条件 4、建造师签章的权利
1Z3020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Z3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4、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执业岗位范围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 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Z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应用分析
1.张某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因故未能在3年内申请注册,3年后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 )。 A.重新取得资格证书
B.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C.提供新的业绩证明 D.符合延续注册的条件 【答案】B
2.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机关对申请注册建造师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情形为( )。
A.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
B.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C.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已满5年的 D.年龄超过60岁的 【答案】B
3.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但下列选项中的( )情况例外。 A.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承包方原因使工程停工120天以上且建设单位同意的 C.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入收尾阶段而新的工程刚刚破土动工的 D.因工作需要经工程发、承包双方协商同意的 E.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答案】ABE
4.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接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除非该项目( )。 A.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B.承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C.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了合同纠纷 D.因不可抗力暂停施工 【答案】A
5.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 )行为。 A.不履行注册建造师的义务 B.同时在两个企业受聘并执业 C.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D.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E.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答案】ABDE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核心考点:
1.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
2.招标基本程序(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审委员会、否决投标、签订合同)
3.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保证金 4.禁止串通通标 5.中标通知书
1Z3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999年8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