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鄂招标办〔2010〕24号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 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提高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招投标项目评审行为,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从省评标专家总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资格预审、评标及标书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劳务费计发。
二、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经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查验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即时发放。
三、专家劳务费标准详见附表。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评审所需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并通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聘请异地专家或评审时间超出一天的,招标人须提供评审专家往来交通费及评审期间的食宿费。
五、因故延期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一趟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六、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评标专家库中专家劳务费的计发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评标专家 劳务费 标准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附表
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 单位:元/人次 资格预审及评标 实际评审天数
评审工作时间T 第一天 第二天及以上(每天)
T≤2小时 300 200 2小时<T≤4小时 500 400 4小时<T≤6小时 600 500 6小时<T≤8小时 700 600 T>8小时 900 800
标书审查 招投标项目类型 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 劳务费标准 300 500
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无 发文年度:2011
类别:武汉市有关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常备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具有参加评标的时间。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二)应急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本人承诺能在接到评标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 3、特长专业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三)资深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由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从常备专家库中遴选;
3、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在某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4、特长专业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5、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10年(含),且曾参加重大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经济造价的组织实施、研究论证或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填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方能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获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特殊专业的评标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十一条要求随时增补。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任期制管理,任期为三年,三年届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执行湖北省招标投标监管服务机构制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费标准,接收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投标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价打分不得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
按要求签署个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四)曾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两年以内的;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组长),该负责人一般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也可由招标人确定,或随机选定。
该负责人(组长)负责填写评标报告;在统计汇总时,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评委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但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该负责人(组长)享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其评标劳动报酬可适当高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 第二十条 对招标人拟选派的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招标人评委代表实行身份确认制度。招标人对其选派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选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也不得推荐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二十一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评委抽取按有关文件执行。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代表资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或招标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可参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选方式进行抽选。 第二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据实填写《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二)开标前,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核准《抽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后,按照核准的评标专家的类别和人数,在评标专家抽取室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三)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人确定之前应当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