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应急专家库中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 1、被抽中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抽中的评标专家在通知要求到达的时间前20分钟请假或超过通知到达时间30分钟的; 3、在同一单位抽中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或已开始评标的评标专家被中途取消评标资格的; 5、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选评标专家,其评标报酬应高于常备专家和应急专家: 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 2、重特大项目的评标;
3、处理有关投诉的技术问题、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的抽查时。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和行为考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并按要求在《评标专家承诺书》上签字,不无故迟到或者无故拒绝参加评标;
(二)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不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关闭通讯设备并将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存放在专家存包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中途离开或者提前退场;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将投标文书擅自带离评标区进行评审;不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在评标结束后,不复印或者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七)按照要求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核,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一)日常管理详细记录出勤情况、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几个方面对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1、根据日常量化考核情况,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评分、排名; 2、对于第一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进行约谈;
3、对于在任期内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专家基本情况,包括《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及有关备案证明材料; (二)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评记录以及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论;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专家资格复核情况。
第六章 评标专家资格终止、警告
第二十八条 实行评标专家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资格退出机制。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4、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任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被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自被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若三年后重新申请专家评委资格,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且暂停6个月的评标专家抽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退出评标专家库:
1、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而未主动提出的; 2、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6、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本次评标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意见,及时安排应急评标专家替换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年在武汉建设网、武汉建设信息网发布年度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信息。
评标专家对发布的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如有疑问,可在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之内给予回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
考核内容 扣分/次 备注 评 标 出
勤 不接听评标通知电话 2 (5) 常备专家扣2分; 应急专家扣5分。 拒绝参加评标 3
(5) 常备专家扣3分; 应急专家扣5分。 迟到 1-2
(3-5) 常备专家迟到时间少于10分钟扣1分;10—30分钟扣2分;30分钟及以上视为缺席。应急专家迟到10分钟扣3分、20分钟扣5分、2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
请假 1-5 专家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上请假扣1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内请假扣3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20分钟以内请假扣5分。 缺席 10
(15) 常备专家缺席扣10分; 应急专家缺席扣15分。
早退 10 评标委员会的全部评标工作没有结束时退出评标视为早退。
回避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回避条件的而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 10 每次发现一次扣10分,并终止其该项目的评标资格或将其评分结果作废。
履行义务 不参加评标专家培训 5
个人信息变化未及时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5 评标
纪律 在评标过程中有偏袒或贬低特定投标人的言行 10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五)款有关规定的 10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将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 10
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影响、干预其他专家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不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不提交个人独立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评标质量 评标专家委员会因严重失误导致重新开评标的 20 每个评标专家扣20分。
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及以上的且无正当理由 15 每发现一处扣10分。
说明:(1)每名评标专家的基础分为100分;
(2)评标出勤情况记录以交易中心电脑记录为准,“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等情况将按项目记录确认; (3)每年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分进行汇总、排名;
(4)评标专家如对所得分数有疑义,可书面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