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支部的目标管理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1、党支部(党员)自评。各支部(党员)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照考核要素采取逐项评价的办法进行自评。
2、考核小组考评。考核小组,在听取汇报、查看材料的基础上,分别对各支部(党员)进行评价。
3、综合评价。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党支部(党员)自评、考核小组考评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支部(党员)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加强和改进今后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比表彰
1、学校党总支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比表彰。每学年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2个,优秀共产党员21名,并进行通报和奖励。
2、否决条件:在年度内有党员、干部、教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无故未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重要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党支部,不能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年度内受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无故未完成党组织安排的重要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党员,不能评选优秀共产党员。
3、学校党总支将考核结果与评比表彰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党委。 五、工作要求
各党支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和正确认识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常规管理,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大力真抓实干,狠抓党建工作的落实。考核评价工作要按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确保质量,使考核评价真正成为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借鉴经验、研究整改、推动工作的过程。
【10】关于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党员教师的暂行办法
一、评选目的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进一步营造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的良好氛围。 二、评选标准
1、“优秀党员”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在依法治教、优化教育过程中,符合以下标准的党员:
(1)优良的政治素质 (2)先进的教育理念 (3)严明的作风纪律 (4)过硬的业务能力 (5)满意的教育质量 (6)良好的公众形象
2、符合评选条件的在职党员(含预备党员)均可参加评选。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政治思想、工作实绩、业务建设三大项组成,实行按照基准分100分进行计分,按累计得分确定评选考核的最终得分。
(一)政治思想(20分)
1、积极履行党员的义务和参与学校的文明创建活动,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弘扬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自觉维护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评分标准:
(1)被学校、家长或社会其他组织表扬,经核实每次加1-2分。 (2)被点名批评(通报)的经核实,每次扣2分。 (3)有举报经核实搞有偿家教的扣3分。 (4)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每次扣2分。
(5)工作有推诿扯皮现象或不服从分配的每次扣2分。 2、政治思想学习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评分标准:
(1)参加集中学习或自学有记录(有书面记载),每缺一项扣1分。 (2)每少参加一次组织活动的扣2分。
(3)政治思想学习体会或建议有特色、见成效,受到表彰或推广的,校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
3、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受到学生与家长好评。评分标准:
(1)热爱教育工作,关心、体贴学生,收到各方反映的表扬信(函),经核实每次加3分。
(2)教育学生态度差、工作出差错等情况引起投诉的,经查属实每次扣2分。
4、严格执行学校纪律,遵守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不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按规定着装整洁,仪表端正。评分标准:
(1)有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着装等,每次扣1分。 (2)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玩电脑游戏等,每次扣2分。 (二)工作实绩(60分)
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成绩显著。评分标准:按照学校各类人员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百分制得分折算计分。
(三)业务建设(20分)
自觉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党员自身的业务素质。评分标准:
(1)当年业务方面获得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加1分; (2)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每缺少一分扣1分。 四、评选程序
1、初评。各支部对照条件组织初评,对符合条件的报党总支。 2、审批。党总支对照评选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审批。 五、表彰奖励
1、“优秀党员”每年评选一次。
2、凡被评为“优秀党员”的教师,由党总支召开党员大会表彰,并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
【11】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费缴纳时间
1、依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党费缴纳标准
1、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市教党委[2008]8号文件),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下列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教育局党委向上转交。
三、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3、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4、党总支(党支部)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并在《党费证》党费收缴栏内如实记载,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党总支(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12】九江一中党员谈心制度
为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融洽党员、党群关系,增进我校的团结和谐,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二、谈心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三、谈心对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领子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
四、谈心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职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每位党员每年主动发起谈心不少于10人次。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活动,每月与党员、群众谈心不少于2次,每年与分管处室的党员、群众普遍谈心不少于1次。
六、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七、谈心活动要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同时要做到五个必谈:一是工作成绩相对突出的必谈,及时告诫提醒,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二是工作有失误和相对落后的必谈,帮助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振作精神,积极改进;三是工作生活困难的必谈,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十二中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四是有矛盾磨擦的必谈,消除成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五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