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试点相关规定——上海市(2)

2018-11-19 21:23

5、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6、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7、分立与合并

8、解散、清算或破产

9、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区(县)职能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三)报告境内投资项目

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 3、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文件。

(四)禁止性业务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

7、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006A室 邮编:200121 电话:021-50490860 传真:021-5049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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