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发?2007?137号
关于市级各部门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职务
设置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06?2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重庆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市级各部门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的职务设置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 (一)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名称
序列设置相应的领导职务名称序列,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处级领导职务职数配备处级领导职务。
市级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两个领导职务层次。因工作性质等原因,确需配备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两个领导职务层次的,应报市人事局批准同意。
市垂直管理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三定”规定和管理权限设置、配备处、科级领导职务。
(二)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配备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在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职数范围内选拔配备处、科级领导职务,并对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市级各部门开展竞争上岗工作的,其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应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三)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程序
市级各部门任命处、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将其拟任职人选,在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公示、党组(党委)审议决定任职后,下达任职文件。任职文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人选,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1.超过处、科级领导职务职数配备的任职人选; 2.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任职人选; 3.未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的任职人选。 (四)严格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变动备案
市级各部门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按照规定发生职务变动的,应当填写?重庆市综合管理类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职务变动备案审核(审批)表?(见附件),连同职务任免文件,将其职务变动等情况报市人事局备案。
未备案或备案审查未同意的,各部门自行变动的职务以及级别无效,不与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挂钩。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与晋升
(一)严格非领导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比例
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渝委组?2007?128号),各级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
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
除上述已明确可以沿用的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06?22号)规定执行。
2.市级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的非领导职务由高到低为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其中,调研员、副调研员按规定实行职数控制,调研员、副调研员的总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按规定不实行职数控制,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开展确定、晋升工作。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镇街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3.市垂直管理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明确的机构规格设置其非领导职务名称序列,即:
区级(不含双桥区)的市垂直管理部门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
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双桥区的市垂直管理部门设置副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副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县(自治县)的市垂直管理部门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其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自治县)的市垂直管理部门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可以对应平职改任副调研员。
(二)严格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晋升程序 1.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逐级晋升的规定执行,不得越级晋升。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