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综合表现,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更好地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全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易于操作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终与平时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及在编工作人员。院领导的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绩效考核
第四条 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1月份,各部门要根据全院的年度工作目标,分解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院长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附件1)一式三份,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报分管院领导、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月底,各部门将下一个月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表》(附件2)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报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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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部门绩效考核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设、工作实绩、执行力、团结协作、QES体系落实情况等方面,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部门绩效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总成绩为100分。其中,部门自评占20分、部门互评占30分、上级评议占50分。
第七条 部门自评。每年12月下旬,各部门对一年来思想政治和廉政建设、工作实绩、执行力、团结协作、QES体系落实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根据《部门自评标准》(附件4),部门自我评议,在《部分自评打分表》(附件5)打分,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提交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内网上公开。
第八条 部门互评。根据《部门互评标准》(附件6),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全体人员对其他部门在团结协作、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满意度进行评议打分,填写《部门互相评议表》(附件7)。
第九条 上级评议。院领导集体根据各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评议打分,填写《上级评议部门表》(附件8)。
第十条 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先进、良好、一般、较差,作为部门年度生产成本节余奖发放的依据。
绩效考核成绩前3名的部门,即为本年度院先进集体,除享受规定的先进集体奖金外,增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2%。
4至8名的部门为良好部门,增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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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1%。
绩效考核后2名的部门为较差部门,院党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且部门负责人均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若其绩效考核成绩高于70分,全额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若其绩效考核成绩在60至70分之间,减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2%;若其绩效考核成绩在50至60分之间,减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40%;若其绩效考核成绩低于50分,减发生产成本节余奖应发数额的50%。
其他为一般部门,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为应发数额的100%。
第三章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按照职务、职称、岗位、责任等情况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位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个人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附件3)一式三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岗位目标责任书》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院长签订。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将每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书》报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德,是指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等情况。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情况。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出勤等情况。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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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总成绩为100分。其中,个人自评占10分、同事评议占40分、上级评议占30分、部门绩效考核成绩占20分。
第十四条 个人自评。每年12月下旬,个人撰写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全面总结一年来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重点是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根据《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附件9-1、9-2),进行自我评议,在《个人自评打分表》(附件10-1、10-2)打分。
第十五条 同事评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根据每位同志的年度工作述职情况,结合平时对其德才表现的了解,互相进行评议打分,填写《同事评议表》(附件11-1、11-2)。
第十六条 上级评议。上级根据个人年度工作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评议打分。正科级干部的上级是指院领导班子,副科级干部的上级是指部门正职和分管院领导,其他工作人员的上级是指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填写《上级评议工作人员表》(附件12-1、12-2)。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主要依据不同层次人员的绩效考核成绩,共分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优秀等次
科级干部优秀等次,由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分别按正、副科级干部总数40%的比例,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并结合平时德才表现情况来确定。
其他人员优秀等次,根据院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达的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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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员指标,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并结合平时德才表现情况来确定。
2、合格等次
除了优秀等次、基本合格等次、不合格等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合格等次。
3、基本合格等次
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在同层次人员中比较靠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合格等次
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在同层次人员中靠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的运用。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作为生产成本节余奖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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