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和生产成本节余奖个人应发数额外,再增发全院生产成本节余奖平均数的2%;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为部门个人应发数的100%;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为部门个人应发数的5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发放生产成本节余奖。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级、续聘、解聘、增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嘉奖奖励;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奖励。在竞争上岗时,对优秀等次人员给予加分奖励。
2、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连续3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管理职务的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具有优先晋升管理职务的资格。
4、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调整到较低等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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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调整该人员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对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 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经院同意,派出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院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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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院成立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政工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各部门在进行本部门考核总结时,应提前2天与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加,主要负责《同事评议表》发放收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部门及本人,对先进集体和优秀等次人员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天。
第三十条 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以改进和提高工作绩效。被考核人认为考核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可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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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院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考核工作委员会应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核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个别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工作实绩的考核办法,可结合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在编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政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2、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表 3、岗位目标责任书 4、部门自评标准 5、部门自评打分表 6、部门互评标准 7、部门互相评议表 8、上级评议部门表 9、个人绩效考核评议标准 10、个人自评打分表 11、同事评议表 12上级评议工作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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