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美国、日本及其他国家REITs的运作模式,给出C-REITs的运作框架,详见下图:
信托型REITs 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费 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其他机构资金承销商 收益凭证 资金 房地产项目 机构投资者 服务 各项收支 基金托管人 收益分配 图1 C-REITs运作框架图
四、结束语
REITs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构建C-REITs的法律制度框架尚处于构想
阶段,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通常在新制度建立初期,最传统的思路就是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在这过程中需要各方力量的配合,需要从多角度去分析和考量。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比美国和日本在REITs法律制度建立方面的特点,总结他们的经验,探索出适合我国C-REITs法律制度建立的思路和框架,从立法的形式、内容和条件设计三方面给出建议和构想。
2008年底,国务院颁布的“金融三十条”为REITs的试点指明了方向,也表明了政府下力度发展C-REITs的决心。尽管目前各级监管层尚未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是银监会已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试点管理办法排上了工作日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份国内首个针对REITs的法规将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为C-REITs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尽管试点管理办法一般是针对创新型业务开展做的前期探路工作,若银监会的试点办法能收获预期效果,未来的几年里将会有更多针对C-REITs的正式立法出台,到那时中国的REITs市场将会迎来真正的解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