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211”重点高校毕业生);
2. 其他主营专业及非主营专业招聘程序:
(1)报名受理:在公司正式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宣传媒体向高校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需求岗位及其岗位招聘的具体条件,各单位做好受理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报名工作,严格审核其应聘资格,并组织应聘毕业生面试及志愿填报等工作;
(2)面试筛选:各单位要对报名的毕业生组织规范的面试,淘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对符合招聘条件的“211”、“985”等重点院校的优秀毕业生予以优先考虑。
(3)资格复审:公司复审笔试名单后,取消资格不符毕业生的笔试资格,各单位不得再补报笔试毕业生名单。
(4)笔试内容:笔试分主营专业、非主营专业分别进行,其中主营专业笔试内容主要为计算机(20%)、英语(20%)、语文(20%)专业基础知识(40%);非主营专业:笔试内容主要为计算机(20%)、英语(20%)、行政能力测试(30%)、申论(30%);
(5)公示:公司将于考试后一周内在公司网页上公布考生考试成绩,并根据考生填报岗位志愿分类,由高分到低分按顺序录取。
(三)确定拟录毕业生名单:根据毕业生笔试成绩,结合其在校学习成绩和表现,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拟录用人选,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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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电网公司审批:按要求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拟录毕业生相关信息资料,待国家电网公司审批通过后,公司下达招聘毕业生录用名单的通知。
(五)体检: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前,安排毕业生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体检标准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员工录用体检标准》及用人单位明确告知的行业、工种的特殊要求执行。
(六)协议签订: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结果,由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意向协议和就业协议,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审批。
(七)录用资格审核:次年7月份,各单位初审拟录毕业生的入职资格,并将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复审。
(八)报到: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各单位办理报道相关手续。
第六章 留学回国毕业生的招聘
第十六条 公司系统招聘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基本要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未从事、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和民族安全、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公司系统招聘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应遵循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的规定(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鉴于国外院校学制的差异以及留学生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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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留学回国毕业生于国外高校毕业后的本年(或次年度)参加公司组织的招聘考试。
第十九条 留学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资料,如有证件资料缺失的情况,单位一律不予录取:
(一)出国前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三)国外学习成绩和论文;
(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五)护照;
(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二十条 留学回国毕业生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到公司或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开具毕业生接收函,凭毕业生接收函到教育部开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凭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到各单位报到。
第七章 招聘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聘时,需填报统一标准的应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就业推荐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必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明确告知和清楚记载如下事项,对不能满足以下条件,取消其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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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须出具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以及英语等级、计算机等级、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
(二)毕业生所学专业需与毕业证书专业一致,所获学位以第一学位为主,第二学位不纳入招聘专业范围;
(三)毕业生身体健康,符合《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员工录用体检标准》和用人单位明确告知的行业、工种的特殊要求;
(四)毕业生的推荐资料必须完整真实,不得隐瞒生理缺陷、病史、处分、休学等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事项,提供的成绩单未隐瞒补考、缺考、考试不及格等情况;
(五)毕业生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入职手续应于每年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时限之前办理完毕。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录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毕业生录用名单办理报到手续,如有毕业生毁约的情况,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统一安排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补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录用毕业生信息管理,通过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管控系统,准确、详细记录毕业生个人信息及岗位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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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报到、培训、实习后一律按其计划招聘的岗位安排工作,各单位不得进行调整,并严格执行毕业生基层生产一线班组工作政策,因工作需要调配到管理岗位的,应当满足一定的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年限,其中研究生不少于3年、本科生不少于5年、专科生不少于8年。
第八章 招聘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招聘计划,不得超计划指标录用,不得招聘不符合计划规定专业及学历资格的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人员考试和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的、蓄意修改毕业生学校及所学专业名称、虚报在校成绩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应予以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纪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毕业生、擅自补录毕业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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