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改正时可先根据所给出的大致经纬度在海图上找出参考点位置,然后再仔细阅读通告内容,将所需改正的内容或填人或删除等。
④改正海图应用细尖红墨水钢笔进行,以示醒目。英版航海通告中符号和凡用斜体字印出的文字或缩写,原则上都要求填人海图。所填人的内容占位置要足够小,且不可掩盖海图上的原有资料;符号在规定位置填画不下时,可移至一边,并用箭头指明其准确位置;被删除的符号或缩写仅用一红线划掉原内容,这样不仅表示删除原内容而且原内容仍完整可辨。
⑤在通告中如果有“伴随贴图”(the accompanying block)或者“伴随改正宇条”(the accompanying note)字样,应将贴图或改正字条贴在通告指定的地方。
⑥软盘版数字化《航海通告》含有改正用描图,可将有关者打印在透明纸上,然后再将其覆在海图上进行刺透式改正。有的船舶购买专用的改正用描图,可用与此相同的方法进行改正。利用这种方法改正可以提高海图改正效率,如果有条件应加以利用。
⑦每条通告改正后,应在海图卡片上或《海图改正登记簿与图夹索引》中将这些通告号码勾掉,并在海图左下角“小改正”栏中按年份将所有已改正过的通告号码注明。
⑧必须核对海图左下角“小改正”登记栏中的上次改正记录是否与通告中上次改正通告号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必须找出上一次应改通告,追索直至衔接一致,并逐一进行改正。
(2)海图改正注意事项
①对本航次需用的海图改正应在航线拟定前结束,并交船长审阅。对航行有重要影响的改正应报告船长,作拟定航线和制定航行计划时的参考。与本航次航行无关的海图,也要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安排时间改正。
②凡涉及灯光光弧及导标方位等改正时,应注意通告中用方位标明的光弧界线及导标方位都是指从海上看灯标的方向,其他一切用方向、距离来指明位置者,都是指从参考点出发的方向,两者方向恰好相反,不应混淆。
③凡通告中有下列文字时应予注意:“在即将出版(或已经出版)的XXXX号新版(或改版)海图上,已包括此项改正”,因而该海图图号不再列入通告末尾的“有关海图”栏中,该海图卡片上或《海图改正登记簿与图夹索引》中自然对此通告亦未登记。当此新版图尚未买到而又必须沿用旧版图时,应对该海图补充登记,并进行改正。
④改正海图时应严肃认真,对航行安全负责。所有航海通告内容原则上都应按要求改正到有关海图上去。同一通告可先改大比例尺海图,后改小比例尺海图。对同一张海图上所需改正的各个通告,原则上还是自前至后地进行改正为妥;如采用自后向前地进行改正,则要预先将各通告看一遍,以防发生差错。
⑤应注意通告中的文字也会有差错,特别是方位、距离、经纬度等数据,若发现此种情况,要根据所给出的各种有关资料,反复核对,查实清楚后再进行改正,
⑥英版电子海图的改正,有专用软件和通告,并有另一套付费方法。如果船上有这种设备,应参照说明进行;
(3)临时性通告和预告的改正
①临时性通告和预告国其内容是临时和未来的,故海图代销店不对这类通告进行改正。因此,使用者对此类通告的有效性要追查到该海图出版或新版或改版之日,并对至今仍有效的临时性通告和预告进行改正;
②临时性通告和预告一律用铅笔进行改正,在改正处应注明临时性通告或预告的号码与年份,然后在海图“小改正”记录处另起一行专门用以记录这类通告的改正。
③为了查阅方便,每周版《航海通告》第Ⅱ部分最后的临时性通告和预告,可以逐期按26个地区汇订。这种“临时性通告和预告汇编簿”仅保留一年即可,因为《航海通告年度摘要》中重印至本年1月1日有效的全部临时性通告和预告的内容。
④利用每月月末那期周版《航海通告》中的“临时性通告和预告每月汇编”,可按地区查核此类通告是否继续有效,因此,在改正海图时,可根据此汇编查核改正在海图上的通告内容是否继续有效,如已失效应将通告勾销,并将海图上的改正擦去。
(4)无线电航海警告的收听及处理
①船舶应建立“无线电航海警告汇编簿”,将每期《航海通告》中重印的航海警告分地区根据编号逐期剪贴汇订。
②船舶开航前,应按所经地区查阅无线电航海警告汇编簿,阅读与本航次有关的内容并用铅笔改注在海图上;对于撤销的警告应予擦去。
③船舶在航行中要定时收听该地区的全球分区性、沿岸性和地区性航海警告,与航行有关的内容应根据船长指示改注在海图上。全球分区性航海警告的抄收稿应保存至这些警告的复印内容收到后为止;沿岸性和地区性航海警告的抄收稿应保存至本航次结束。
④无线电航海警告一面由指定的海岸电台广播,一面通过航空或由其他较快的手段将这些报文分送到某些港口当局或海关。通常能在收到《航海通告》之前收到这些报文内容,因而建议船舶在港期间向港方有关机构索取这些报文的内容。
二、航海图书资料的改正 1.《灯标和雾号表》的改正
(1)新版各册《灯标和雾号表》改正到付印之日。付印日期印在各册的副封面中。图书代销机构不负责任何改正。因此,船舶对该表的改正需追溯到其复印之日。
(2)收到“航海通告”后,将第Ⅴ部分内容拆下来分别插入各册以便及时剪贴改正。 (3)改正资料亦分8拦,格式和《灯标和雾号表》原资料一致。空白栏表示无改正。 (4)应按照灯标的国际编号,将剪下来的改正贴条贴在相应编号的灯标细节说明之上,各栏应予对齐且不要贴死,保留原说明资料仍可见。简单的改正内容亦可用红钢笔直接改注在原来的资料上,当有新的灯标增添时应根据其编号顺序插入在有关灯标之间,注意不要将原上下 灯标资料贴死。
(5)改正资料第8栏(remarks)内的文字除改正本栏原内容外,也可能涉及该灯标目前的状态。
(6)改正后,在《灯标和雾号表》封里的“改正登记表”中登记上改正日期。 2.《航路指南》的改正
(1)补篇(supplements)及其处理
每卷《航路指南》大约每隔1.5~2年发行一期补篇,汇集《航海通告》中有关《航路指南》的改正资料。每期新补篇发行,即宣布上期旧补篇作废。
收到各卷《航路指南》的最新补篇后,应夹在对应的卷中,并抽出原补篇作废,然后将篇中的改正内容在《航路指南》应改正的页行中作一记号,以便提醒读者注意该处应参阅最新补篇。如果是简单的改正,可用红笔在书中直接改注。
(2)仅与《航路指南》有关的通告及处理
在上述新补篇发行前后的有关《航路指南》的改正资料均载于每周版的《航海通告》的第Ⅳ部分中。在《航海通告年度摘要》中,又将此类通告至本年1月1日前仍有效的全部重印。《航海通告》到船后,应将通告号码注明在相应的补篇上(新系列《航路指南》登记在原书上),并登记到本船《航路指南》及补篇一览表中,以便参考。
3.其他航海资料的改正
《航海图书目录》的改正应根据其附有的补遗和勘误表、《航海通告》发布的航海图书新版与作废通告和季末版的航海图书一览表进行,并注意其再版消息,及时更新。
《潮汐表》的改正资料在《航海通告年度摘要》的第1号通告中,该通告为“英版潮汐表的补遗和勘误”(admiralty tide tables-addenda and corrigenda),并且还应注意表本身所附的勘误表。
《无线电信号表》是利用《航海通告》第Ⅵ部分提供的单面印刷资料进行粘贴改正的,改正方法类似于《灯标和雾号表》的改正。
《世界大洋航路》和《航海员手册》的改正资料来源于其出版后发行的补篇和《航海通告》的第Ⅳ部分,其改正方法与《航路指南》的改正相同。
有关海图图式的增补和改变消息,亦发布在《航海通告》中,应将改变的内容改正到英版《海图图示》(NP5011)中去。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学》备课笔记
第八节 船舶定线
一、概论
《船舶定线》(Ships’Routeing)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文件,包括有关船舶定线和避航区的资料,其主要作用是对国际船舶使用的定线制的工作进行管理。
《船舶定线》共有以下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Part A—General provisions Onships’routeing); 第二部分:分 道 通 航 制,包 括1972年 国 际 海上避碰规则第10条(Part B—Traffic separation schenles,including Rule 10 of the lnl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
第三部分:深水航路(波罗的海、西欧水域、东南亚、大西洋西部)(Part C—Deep-water routes(Baltic Sea,Western European waters,South-east Asia,Western Atlantic Ocean));
第四部分:避航区(西北欧水域、中北美水域和其他水域)(Part D—Areas to be avoided (North-western European waters,North and Central American waters,other areas));
第五部分:其他定线措施(Part E—Other routeing measures);
第六部分:有关航行的规则和建议(Part F—Associated rules and recommendations on navigation);
第七部分:强制船舶报告制(Part G—Mandatory Ship Reporting Systems)。
自第二部分后的各部分为国际海事组织采纳的世界各水域的各种定线制和规则等的详细资料,并附有图式,船舶航行至相关区域时可结合海图使用。现仅对第一部分作介绍。
二、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
这一部分就船舶定线的目的、定义、程序与责任、方法、规划、设计标准、分道通航制的临时 ‘调整、定线制的使用和海图上的表述方法9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下仅对其中船舶定线的目的、定义和使用介绍如下:
1.目的(Objectives)
船舶定线的目的是增进船舶在汇聚区域、交通密度大的区域和由于海域有限、存在航行障碍物、水深有限或气象条件不利使得船舶操纵受到限制的水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具体由特定危险环境确定。可以包括以下1~7项中的部分或全部:
(1)分隔方向相反的交通流,以减少船舶对遇情况;
(2)减少在设定的通航分道内航行船舶与穿越船之间的碰撞危险; (3)简化船舶汇聚域内的交通流形式;
(4)在沿海勘探或开发活动集中的水域内组织安全的交通流;
(5)在对所有船舶或某些等级的船舶航行有危险的或不理想的水域内及其附近组织交通流;
(6)在水深不明或存在危险的水域为船舶提供指导以减少搁浅的危险; (7)指导船舶避开渔场或整顿通过渔场的船舶交通。 2.定义(definitions)
对与船舶定线有关的14个术语进行了具体定义:
(1)定线制(routeing system):是由以减少海难事故为目的的一航路或多航路系统或航路指定方式而构成的任何航路体系。它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线、避航区、沿岸通航区、环行道、警戒区和深水航路。
(2)分道通航制(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是通过适当方法和建立通航分道,以分隔相反方向交通流的一种定线措施。
(3)分隔带或分隔线(separation zone or line):将相反方向或接近相反方向行驶的交通流的通航道分隔开,或将通航航道与相邻海区分隔开,或将同向行驶的特殊种类船舶的指定通航航道分隔开的带或线。
(4)通航分道(traffic lane):其内确立了单向通航的限定区域。自然碍航物,包括那些组成分隔带的自然障碍物,均可构成该区域的边界。
(5)环行道(roundabout):由一个分隔点或圆分隔和一个规定了界限的环形通航分道组成的一种定线措施。在环行道内船舶绕分隔点或圆分隔带逆时针循通航分道环行,从而实现交通流的分隔。
(6)沿岸通航区(inshore traffic zone):是指分道通航制的向岸一侧边界与所向海岸之间指定的水域所构成的一种定线措施。该水域应根据修正后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规则第10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
(7)双向航路(two way route):在规定的界限内确立了双向通航的航路,其目的是在航行困难或危险水域内为通航船舶提供安全航路。
(8)推荐航路(recommended route):是一种没有规定宽度的航路。为了船舶通过方便,通常由中央浮简标示。
(9)推荐航线(recommended track):经过了特别调查保证无危险存在而推荐船舶沿其航行的航线。
(10)深水航路(deep water route):规定了界限、且经精确测量证实海图所示的海底清爽、无水下障碍物的航路。
(11)警戒区(precautionary area):由一个具有规定界限的区域所组成的定线措施?在该区域内,船舶必须谨慎驾驶,在警戒区内还可能推荐交通流方向。
(12)避航区(area to be avoided):由一个具有规定界限的区域所组成的定线措施,在该区域内,或者航行特别危险,或者对于避免海难事故特别重要,因而所有船舶或某些船舶必须避离的区域。
(13)确定的交通流方向(established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指示分道通航制中确定的交通运行方向的一种交通流图式。
(14)推荐的交通流方向(recommended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在采用确定的交通流方向不可行或没有必要的地方,指示推荐的交通运行方向的一种交通流图式。
3.定线制的使用(use of routeing systems)
(1)定线制在不冻水域或不需要特殊操纵或不需要破冰船援助的薄冰水域内、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下均适用。
(2)除有特殊说明外,建议定线制为所有船舶使用。牢记需要适当的龙骨下安全水深,在决定使用定线制时必须考虑海图水深、上次测量后海床变化的可能性和气象与潮汐对水深的影响。
(3)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或其附近航行的船舶必须特别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以减少与另一船舶发生碰撞危险。该规则的其他条款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
(4)在各个方向的交通流相会合的汇聚点。真正的通航分隔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船舶可能需要穿越航路或转向另一航路。因此,在这种区域内船舶应非常谨慎地驾驶,且应明白一船沿一直通航路航行这一事实并不给予该船任何特权或直航权。
(5)深水航路主要是供由于其吃水与相关水域可用水深的关系使其需要使用这种航路的船舶所用。不符合以上所考虑因素的过境通航船舶,只要可能,应避免使用深水航路。
(6)不使用与警戒区相连接的通航分道或深水航路的过往船舶或进出附近港口的船舶,只要可能,应当避开警戒区航行。
(7)在双向航路(包括深水双向航路)中,船舶应尽可能地靠右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