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若不同意收票的,票据状态回滚到“承兑已签收”),按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撤票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完成交付收款人之前,处于“出票已登记”或“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可以申请对该笔电子商业汇票撤票。撤票是指票据的未用退回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业务受理、审查及审批。客户申请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的,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办理。
2.发出撤票申请。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经主管审批后,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撤票,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
撤票后,出票人又申请签发相同内容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应视同一笔新业务处理。
3.账务处理。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输入票据号码或金额查询点击“撤票记账 ”待处理账务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后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需退回保证金、质押物的,按相关制度规定在ABIS进行处理。
4.资料保管。操作员办妥撤票业务后,在相关资料中签注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后,按规定作后续处理。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申请已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的,出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撤票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2.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比照以上作撤票处理。交易成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操作
员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3.撤销已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不产生账务处理。
第五章 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处于“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状态下,且“不得转让标志”为“可再转让”的,持票人(背书人)可以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对手(被背书人)。
第十七条 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持票人需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对手,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书转让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背书转让申请。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背书转让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一)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查询—票面信息查询,查询核实票据状态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二)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1.单笔发出背书转让申请。以单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申请的,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背书转让,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系统反显票据信息无误,输入被背书人信息后提交发送。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2.批量发出背书转让申请。以多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申请的,按先选票、后发送的流程办理。
(1)选票。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查询—选票,输入票据号码查询勾选需背书转让票据信息,点击“导出到Excel”,生成Excel文件。
(2)发出背书转让申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背书转让,分别点击“浏览”、“读取Excel文件”导入票据信息,核对系统导入信息无误,根据申请表输入被背书人信息后提交发送。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
为“背书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第十八条 背书回复
被背书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书回复,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背书回复。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背书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业务,检查票据要素无误后,根据申请表,选择签收标记(同意签收、拒绝签收)后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背书已签收”;若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背书转让申请前状态。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第十九条 背书人代理行收到背书回复
经办行操作员通过票据信息查询,及时查看票据状态,并按照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六章 提示付款
第二十条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条件
(一)电子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及提示付款期内,可发起提示付款交易。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以提示付款: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5.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6.央行卖票已签收。
(二)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或与其签有协议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在做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发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逾期提示付款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已签收;
15.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6.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7.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18.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9.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
第二十一条 持票人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经办行不得无理拒付。法定拒付理由为:
(一)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二)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三)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四)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五)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六)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七)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八)票据未到期;
(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第二十二条 发出提示付款(含逾期提示付款,下同)申请 持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办理,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提示付款申请。持票人委托银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一)审核。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查询—票面信息查询,查询核实票据状态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无误,经主管审批后作提示付款申请处理。
(二)发送提示付款申请。
1. 单笔发送提示付款申请。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申请—提示付款,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系统反显票据信息无误,根据申请表选择清算方式和代理申请标识,其中:若承兑人的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核对票据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询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在申请表上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2. 批量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客户申请同时发送多张商业汇票提示付款申请的,经办行按先选票、后发送的流程办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查询—选票,输入票据号码查询勾选需相应票据信息,点击“导出到Excel”,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