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立案庭负责将情况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向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院以往下发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立案庭负责将情况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向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院以往下发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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