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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设臵及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设臵
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建立完善“一通三防”工作体系,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加大瓦斯综合治理力度,消除“一通三防”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成立以矿长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付组长:总工、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财务负责人
成 员:副总以上矿领导及各生产业务科室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通风副总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矿长:对本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总工: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安全副矿长:对“一通三防”负监督责任;
生产副矿长:对采掘面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落实责任; 机电副矿长:对机电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落实责任,保证“一通三防”材料的供应及时到位;
财务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资金的保障工作; 通风副总:协助总工搞好“一通三防” 技术工作; 机电副总:对机电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 地测副总:对地测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 通风科:对“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调度室:负责协调解决“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 机运科:负责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的供电等管理工作;
生产科:负责对生产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 安检科: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监督责任; 经管科:负责解决“一通三防”的物资管理工作; 培训科:负责解决“一通三防”人员培训工作; 财劳科:负责解决“一通三防”的资金管理工作。 二、专业队伍设臵
为了适应我矿科学发展的需要,有效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管理机构和体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河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瓦斯防治工作专业队伍:
组长: 副组长: 技术成员: 现场施工组:
现场施工成员:通风科瓦检员8人、通风科放炮员6人、井下监测工5人、井上监测工4人、通风科测风员1人
专业队伍办公室设在通风队。 主要职责
组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副组长:协助总工搞好“一通三防” 技术工作并对“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技术成员:协助组长及副组长搞好“一通三防” 技术工作。
工长:对施工现场负主要责任。
瓦检员:负责监测井下各地区瓦斯等有害气体监测工作。
放炮员:负责井下各地区放炮工作。
井下监测工:负责矿井各类监控设备的维修,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检查并处理故障,确保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可
靠。
井上监测工:负责监视监控电脑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断电信号后,要立即通知监测维修工及通风科值班人员和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小组成员应对全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矿井防治瓦斯领导小组制定的施工设计及安全组织措施,认真观测全矿各地点瓦斯变化状况,组织研究针对性施工措施,坚决杜绝矿井瓦斯灾害的发生,保障全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正常运行。
二、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安全、稳定、合理、可靠,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各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的供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消灭不合理串联风和无风微风巷道。 2、加强巷道维护,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及其它无人巷道,生产科、通风科、掘进队每月组织调查一次巷道失修情况,发现失修巷道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3、机运科负责每季对主扇运转情况、供电系统及地面反风设施(井下反风设施由通风科负责检查)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井上下反风设施完好,主扇运转正常。
4、巷道贯通、相透及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科必须按规定制定图文并茂的专项措施(调风前、后的通风系统图上应标明贯通巷道两端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涌出量和通风设施情况,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和通风设施布臵情况)。
5、通风科负责每旬对矿井风量全面测定,并对测定结果
认真分析,对内部漏风较大的地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漏风率不超过规定。
(二)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矿领导、生产业务科室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采掘区队长、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2米长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处瓦斯。
2、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掌握并了解全矿通风系统情况,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涌出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臵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
4、岩巷掘进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自己所分担区域内的风量、瓦斯、二氧化碳、防灭火、防尘等情况,发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或异常情况,必须责令停止该地点作业,撤出该地点人员,并立即向调度汇报情况。同时,瓦斯检查员要加强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检查,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先采取临时处理,然后再及时向调度汇报彻底处理;若通风
设施损坏严重,立即将影响范围内的设备停电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汇报彻底处理。
6、瓦斯检查员必须对采掘工作面的打眼、爆破、降尘、风门、局部通风、机电设备及瓦斯监测仪的使用等进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
7、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班中汇报制度,每班汇报三次,瓦斯检查员要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检查数据及时向通风科进行汇报,认真填写班报、手册和瓦斯牌板,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8、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对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脱岗、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工作失职等,要严肃追查责任,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9、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三天至少检查1次。 10、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总工、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汇报。
11、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审阅,通风科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矿井以风定产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通风能力核定组织生产,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2、矿井总进风巷或总回风巷风速超限,累计长度超过100米,视为超通风能力。
3、矿井一翼或总回风巷瓦斯超限,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日累计时间超过60分钟,视为超通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