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2)

1970-01-01 08:00

节目;二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将传统广播电视媒体即时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在网络上同时播放。非交互式网络播放行为因无需下载、无需占用硬盘空间等优势受到广大网络用户的欢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对象为交互性网络传播行为。问题随之产生,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因无法定依据遭遇“定性缺失”,给司法实践认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为侵权行为提出棘手的难题。据悉,司法实践中,将该行为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进行“钦坤大挪移”。除了司法实践中对认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侵权性质充满困惑外,理论界对其也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的“定时”并没有改变传播的性质,仍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范范围。华东政法学院王迁教授持反对意见,其提出“如果传播行为并未采用交互性传播手段,则即使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也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还有观点认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可定性为广播权,因其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 10 条关于广播权的规定,即便不把其视为该条所规定的“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的春播,也可视为是该条所规定的“以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的传播,而广播权的规定中并不要求“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要件。另有观点虽反对非交互式信息传播行为属于广播权,但认为其可以适用广播权的相关法律,由于该行为与广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属于相同性质的行为,依照“同等事物、相同对待”的法理原则,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应类推适用广播权的规定加以调整。

其二,临时复制,是任何软件运行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复制行为。软件运行中会在计算机的自动控制下进入计算机内存,从而在计算机内存中形成对然见的复制。一旦关闭计算机电源或计算机开始运行新的指令,内存中暂时储存的信息就会消失。因于传统的能够使作品稳定、长久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复制区别明显,被称作“临时复制”或“暂时性复制”。关于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应否纳入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范围,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内存和缓存中的复制是客观技术不应纳入著作权法复制权的调整范围。因为,“只有复制行为才能受到复制权的调整。而复制行为应当是在人的意志控制之下自觉的、有意识的、复制作品的行为。对于传统复制行为而言,复制人对其行为的目的和后果都是非常清楚的。无论用何种方式进行复制,如手抄、拍照、录音、录像、复印等,行为人都能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复制行为,其结果是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并可用于个人欣赏、保存或向他人传播等目的。正是因为传统复制行为是行为人意志控制下的复制行为,其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调整,行为人才应对此负法律责任。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内存和缓存中作品的复制件的形成,均不以“浏览”者意志为转移。虽在内存和缓存中形成作品的复制件,但这种现象既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也非行为人所能控制.....内存和缓存的复制是计算机在正常运行和网络传输中自动发生的技术过程,是计算机处理数据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是在用户“浏览”网上作品时不知不觉地发生的,是计算机运行中的附带步骤。”

其三,链接行为,尤其是深层链接行为。认为链接构成侵权的理由是:行为上链接者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链接语言的链接行为,虽未在技术上构成复制网页的行为,但视觉上给人复制的感觉;行为对象上,被链接网页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链接无形导致网页所有者使用、收益网页的利益损失;主观心态上,链接行为本身即为有意识行为,设链者理应知道被链网页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与网页所有者利益相关,明知而为即为故意。认为链接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为,设链行为并非真正技术上的复制,只是提供了一条通向网页的途径;设链行为不但没有减少原网页的访问量,反而通过多人公开增加访问流量,带来更多的利益;链接行为秉承网络的开放与共享,调动各个站点网页信息的交流与互换,极大丰富了网络的生命力和吸引力,若认定该行为侵权,将不利于网络的发展。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链接行为的违法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链接行为导致网络著作权纠纷时,一般讲链接行为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权利人提出异议,那么网站就必须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合理使用制度遭遇网络瓶颈

合理使用一般指不以赢利为日的,为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欣赏以及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而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征求作者同意,也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原则具有普遍性。在传统媒介中,合理使用的主要方式是少量复制。著作权人能理解国家、公众的需要,明白作品在社会生活中的保存、使用、传播需要,乐于接受这种对其权益适当限制的条款。合理使用不会对作品的市场销售造成很大影响,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益能得到较好的平衡。合理使用原则是在基本保证著作权人权益的基础上满足社会要求的

一种体现。但这一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难以实现,由于无法划分合理与否的界线,这一原则将受到很大限制。

在网络空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仍然适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与模拟空间相比,网络空间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用户使用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方式都具有独到的特点,传统的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空间。传统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遭遇运行的瓶颈,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范围是应当扩大还是缩小。对此学术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扩大,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网络著作权发展的特点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正迅速蔓延至整个网络,而使用者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则滞后。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权利信息管理权、电子数据库保护等,而权利扩张与权利限制却没有实现平衡。从理论上讲,权利与权利限制并存,而且权利范围与权利限制存在对应关系,即权利范围越大,对权利的限制也应越多,网络著作权的扩张同时必然意味着这种权利限制的扩张。

第二,既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都延及至数字传输,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权利反而受到严格限制是不合理的。现行国际著作权公约对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是对消费者公众利益保护的倒退,也不利于作者本人对知识产品的再创造。另一种观点则相反,主张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不但不能扩大,反而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严格解释。根据合理使用的交易成本方法分析的原理,网络空间著作权授权使用的交易成本将大大减少,这必然会要求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本杰明.R.库海恩主张,数字技术的使用将会戏剧性地降低交易成本,而这为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提供了正当性。

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实体法防范措施

众所周知,传统保护著作权的实体法律制度都可谓随印刷技术产生而出现的对作者各种正当权益之法律肯定。当传播方式由纸质媒介朝数字虚拟媒介演化后,它们势必要跟进补充全新内容,否则在网络大潮面前断然会变得无所适从。有鉴于此,近年国内学者大都认为应对传统相关实体法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法律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应扩大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范畴。这多包括扩大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除用列举法列举要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外,还应针对网络作品现实需要进行扩大化规定;扩大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如有学者提出可设置网络传输权来适应高范围、超速度的数字化传播新方式; 扩大对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保护,因为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随意改动网络作品的便利条件。

第二,应在法律上明确设立网络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无论在技术或时间精力上,著作权人都无法监视和控制自己作品在网上的大量传播;另一方面网络作品使用者去联系著作权人并征得其同意也是件费时费力的事情。那么通过在法律上明确设立网络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能由著作权人授权某集体管理机构对网络作品相关权利进行管理与交易,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又以最低交易成本促进了作品传播。

第三,应在法律上对网络作品正当使用范围做出清晰界定。著作权虽是一种合法垄断权,但它仍要基于平衡理念体现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衡,也即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不过网络环境下作品正当使用和侵权行为界限模糊难分,很多学者试图凭自身努力给网络作品正当使用范围做出清晰界定。他们认为,这可借助确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来实现。合理使用即“考虑使用和传播的特殊性,综合考虑网上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和大量互联网用户对网上作品和信息的正常使用的利益,尽可能的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我们可根

据作品使用目的和性质、作品自身性质、所使用部分在作品中的质量与所占比例等在司法实践中做出科学判断。而网络作品法定许可则强调不应盲目照搬传统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其范围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必须是已在报刊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和“必须对作者‘不得转摘’声明的尊重”。

第四,在侵权责任承担上一般可比照传统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即通过返还利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若权利人损失可计算,要以其实际损失额为赔偿数额;若不能确定具体损失,则以侵权人

违法所得额为赔偿数额。此外有学者认为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强调侵权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承担。由于实践中许多行政执法人员喜好“以罚代刑”,我们便必须加大网络作品著作权刑事保护力度,要求罪犯承担具有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等刑事责任。

(二)程序法防范措施

在法理上,程序乃实现人人法律面前平等且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故除实体法外,程序法也是防止网络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近年不少国内学者对程序法防范措施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包括:

第一,在管辖权上,有学者指出,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部分解决了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但也存在被告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的不可操作性、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可确定性等弊端,我们应适用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和侵权行为地原则为确定法院管辖之基础。还有学者通过对美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进行评析,认为宜采用弹性管辖基础确定管辖权,同时避免对网络不当限制,尊重网络自由发展的内在需求,并制定调整网络空间的国际法以减少国际管辖权冲突。

第二,在证据收集上,有学者指出,由于网络作品遭遇侵权的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存有较大差别,那么我们便必须在收集上制定特殊程序规则保证其证明力。对于收集主体,应限定为著作权人、公证机关和司法人员;而收集客体,则强调既要收集存于计算机软硬件中的证据,亦要收集其它相关外围设备中之证据。既收集文本,也收集图形、图像、音频等媒体信息,并保全该证据运行环境使其能在必要时以某种方式显示出来。此外,还应注意收集对方当事人对己有利证据和第三方拥有的证据。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有学者指出,由于网络自身特殊性导致我们无法简单套用现有法律适用规则,故须就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设置法律适用特殊规定。即通常情况采用作者住所地所在国法律,若作者住所地难以确定,则以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律为准。若被告住所地仍难进行判断,可适用ISP所在国法律。不过学者也承认,这些新方法都有自身局限性。譬如ISP所在国法律一般只适宜在和谐的网络环境下采用,且若互联网中存在多个来源点(服务器)则适用起来会变得非常复杂。

结 论

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然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严格遵守规范制度,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备条件。制度的运行除了完善的体系构建、周密的内容设计外还远远不够,倘若认为通过健全制度来实现法律的及时、有效保护那就如将制度置身无水之源、无根之木的困境中等待制度的慢慢虚设,更何况健全制度的成型不是一件毕其功于一役的简单事情,因而,弥补制度的不完美需要与培养人民群众或者说数亿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良性互动,让网络民众的自律、守法、懂法、反馈等行为带动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实施,对于当今简陋的国民法制环境而言,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仍任重道远。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著作权作品及作者的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不断完善,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代表的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从宏观上讲,它是著作权权利范围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网络使得信息资源在最大限度、最少时间、最小成本内得以共享。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规范对促进知识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推动作品的创新具有时代性的重要意义。从微观来说,网络著作权的传播行为有利于规范互联网数亿用户提供或利用信息、保持全球网络健康运行的有条不紊、发挥互联网创造价值的最大化。因

而,不管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还是从法律与经济社会的从属关系进行判断,在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与理论研究仍需要不断向前。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 15 版)[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6. [4] 董世芳.民法概要[M].台北版,第二章第六节.

[5]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 张能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 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8]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 郑成思.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 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1]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12] 张能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3] 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4] 杨坚争.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5]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6] 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7] 阳平.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8] 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19] 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0] 任自力,曹文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化工原理吸收习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