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源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各工种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台帐 安全生产会议及活动台帐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管理及危险源(点)管理台帐 安全组织机构台帐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三级安全教育及全员安全培训台帐 危险作业审批台帐 安全事故管理台帐 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消防器材台帐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文本 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法43,?工伤保险条例?2 省条例8 法17、38,省条例26 法33、38,省条例19、20 法19,省条例8、27 查企业台帐,记录是否及时、规范 法23,省条例8 法37,省条例8 省条例15、16,总局3号令9、14、15 法35,省条例23 法17,493号令9、12、13、32、33 ?消防法?18、21 11
12 五 1 2 3 4 5 6 一 职业卫生检测及职工健康监护台帐 应急管理 根据危险辩识和风险评价,制定应急预案 制订危险岗位异常处置专项预案 应急装备、设施(相关的煤气救护) 建立应急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定期开展演练 报安监部门备案 建筑物 ?职业病防治法?19 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 查储备情况 查组织建立、人员配备 查企业培训、演练记录 查备案文件 二、现场管理 (1)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2)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 9058)的要求。(3)炼钢主厂房的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有明显标志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线的人行安全走道。(4)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5)在厂房内的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的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6)主厂房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性鉴定。 法17,省条例27 1 厂房 12
2 建构筑物 (1)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2)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供应点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给水系统与消防通道。(4)电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 要求设计施工;炉下热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周围应设防护结构。(5)所有平台、走梯、栏杆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二 原材料 (1)原材料、燃料分类堆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超过1.5米。(2)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且严禁夹带密封、易燃物,建立严格的废钢拣选措施。(3)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不应有人。(4)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起重机的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龙门架应放在指定位置。(5)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6)钢锭(坯)库内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m;锭(坯)垛间距应不小于0.6m。 (1)铁水运输线路不应形成交叉作业。(2)运输车辆进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出厂区应设置进出、转弯等道路交通警示标识。 符合国家标准 344号令22、23 1 原辅材料 2 3 三 运输 危化品 相关设备 1 (1)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按规定报修或报废;(2)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3)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4)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罐 (5)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6)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 13
2 起重设备 3 电炉 4 供电 5 设备检修 (1)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电炉车间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2)起重机械与工具,应经有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3)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位、起重量控制、行程限位、缓冲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载信号装置,吊具应定期检验;(4)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5)起重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起重设备不应载人。 (1)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2)氧燃烧嘴开启时应先供燃料,点火后再供氧;关闭时应先停止供氧,再停止供燃料;(3)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炉下区域通行;(4)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室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 (1)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正常供电;(2)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3)架空电缆严禁跨越高温区域,确须通过,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共沟敷设;(4)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5)工作场所照明,应遵守GB 50034的规定。 (1)机电设备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做好检修记录,建立设备档案,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维修(抢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并明确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3)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 租赁合作 14
1 承发包与租赁 (1)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检查人(签字):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当场 处理 结果 移送 或 出具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期限 移送其他机关事项 移送上级机关事项 上报 其他特别事项 备注: 1、“法”指?安全生产法?,“344”号令指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93”号令指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条例”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总局3号令”指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16号令”指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08]23号指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
2、“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有、无或是、否; 3、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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