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8-11-20 17:56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了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学院正式批准方能实施。各类实验室由学院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对外开放,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规划的要求,以及经费许可,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综合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指导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及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条 全院实验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工作;各二级学院有一名负责人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关职能由下列部门负责:

1.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与实验教学质量;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协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投资效益评估,配合人事

部门做好实验人员培训、定编、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2.招标办和后勤处负责落实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负责全校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购置、供应,以及仪器设备的建帐、建卡,报损报废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参与对实验室工作的考核和投资效益评估工作,统计上报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数据报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经费安排、人员培训、效益考核与评估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审议。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的能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的从事实验教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按照优化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投资建设。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房舍、设施建设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纳入学院的总体规划方案;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和实验材料费以及专项建设费实行财务预算单列,专款专用;实验工作人员配备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学院鼓励并要求教师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与实验室人员一道开展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实验教学方法、手段与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改革;实验室应努力为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根本。学院要采取措施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实验技能等进行培训,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程和规定。二级学院、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章执行。学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每年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教学资料、文档的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做好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登记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实验经费的管理制度。严格实验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经费的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审查手续;要励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建立、完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效益以及实验人员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估,其结果要纳入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年度考评。

第二十四条学院要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技术、学术交流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主任原则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验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完成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负责对本室实验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实验人员编制的确定与管理,由教务处配合学校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噪声、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监测和监督,并要切实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有效的防污染设施,妥善处理废气、废水、废物,防止一切污染的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二、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二级学院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五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实验教学计划经学院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三、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十周以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由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填写《实验教学开课表》报教务处排课。

第八条 各实验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行课。全院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教务处进行监控。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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