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学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试作记录、实验报告、实验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四、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一条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由二级学院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 3.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其他实践性环节可实行五级记分制;
4.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规定收取实验材料费。
第十六条 学生经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七条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六、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八条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七、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八、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审查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
执行和实施;负责各实验室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二级学院,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对二级学院的学期与学年度考评。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二级学院、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二级学院、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教学秘书协助二级学院领导、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九、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二条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院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验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十、其他
第三十四条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有关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验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其他工作按学院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