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暂行规定

1970-01-01 08:00

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与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其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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