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4)

1970-01-01 08:00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监理单位 报告建设单位 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不通过 审查复工方案 通过 施工单位提交复工方案 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收集整理现场监理资料 (文字 、音像等) 参加应急救援,下达暂停令 现场整改通过,按相关规定下达复工令

图A-3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监理程序框图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序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C.0.2 规程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安全监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更好地履行监理合同,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促进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颁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以明确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目前,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身自施工生产第一张的各监理单位担负着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责任。但是,各个监理单位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深度不同,安全监理人员的性质和责任界定不清,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差异因此,实现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势在必行。本条文说明了编制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1.0.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拆除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因此监理单位在拆除工程的监理工作中也应执行本规程。

1.0.4 监理工作是委托行为,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实施安全监理前,委托方建设单位与被委托方监理单位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1.0.5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涉及较少,因此本规程予以补充。同时,安全监理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上与其他监理工作有相同之处,对此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规程不再赘述。 2 术语

2.0.2 从事安全监理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0.4 详见建设部《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三条。

2.0.5 详见建设部《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四条。

3 基本规定

3.0.2 安全监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安全监理费用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计 3.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后,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根据这种现象制定本条,目的是要瘵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

3.0.6 本条依据“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因,阐明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上,施工单位应负施工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4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4.1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4.1.1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使监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工作内容互相衔接、管理程序通畅,本条要求的主要制度有岗位责任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等。 4.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4.2.2、4.2.3 此两条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规定而制定。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4.3 安全监理培训制度

4.3.1 本条包含三级培训内容: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理业务培训;监理单位还应根据培训教育制度组织本企业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5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 5.1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权利

本节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监理单位的权利制定,目的是为了监理人员清晰的了解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执行还应按照本规程其他条款的规定实施。 5.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责任

本节内容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是一致的。监理单位履行了这些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5.3 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5.3.1 总监理工程师遇下列情况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

1 出现了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后,施工单位拒绝整改; 2 发生了安全事故; 3 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停工; 4 施工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规定的其他情况。

6 安全监理文件 6.1 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定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程师参加,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6.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监理文件之一,在编写时应引起重视,使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中型项目是指建设部令第102号(200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列的二等工程。 6.3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内容或单独形式的安全监理月报内容都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6.4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包括的内容还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相关规定。

7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7.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7.1.1 监理单位主要从三方面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1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图签中的签字、单位盖章、注册师印章、审图机构印章; 2 内容审查:是否有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的地方; 3 施工工艺和安全性审查:是否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若发生勘察、设计变更,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监理规范》(GB50319)中相关规定执行。

7.1.2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5]148号)和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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