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辩护词(2)

1970-01-01 08:00

胡某某涉嫌

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辩护词

幅度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仅仅只有模糊的一个“数万元”,究竟是一两万还是几十万我们不得而知,公诉机关并没能提供相关的有力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讲,假设从法律上来讲胡某某等被告人的行为不合法,由于本案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所以那也只应该受民法调整,而不应由公安侦查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程序办理此案。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定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此外,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表现。

胡某某在郑某某、郑某等人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中,检举揭发了郑某某、郑某等人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对胡某某的讯问笔录中记载,公安人员问有什么要交代的,胡某某回答说出了郑某某在南川敲诈一男子六万元,并打伤他们两兄弟的事情。这属于胡某某的检举揭发,因为胡某某并不清楚公安机关是否清楚此事,而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的。所以胡某某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为我国刑罚不仅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而且也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的情况下,实际只需较轻刑罚就能实现特殊预防的功能。

3、被告人胡某某一贯表现较好。

胡某某家住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村4组,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胡某某平常表现较好,孝敬长辈,团结助人。

4、被告人胡某某家庭还有八十多岁的母亲和两个在读书的孩子。 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庭有5人,妻子安某某一直无业在家,除了有八十多岁的母亲需要其赡养外,还有两个孩子尚小,都在读书,一家人所有的生活、学习费用均来自胡某某的收入,其可谓是家庭的顶梁柱,现在这个顶梁柱已经轰然倒塌,一家人今后生活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就这一情形,辩护人认为尽管其并不能成为被告人胡某某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但是却可以据此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只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且其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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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

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辩护词

设赌场罪中是从犯,同时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加上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考虑其家庭的情况,希望希望法院在量刑时本着教育与惩罚想结合的原则,给予被告人胡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胡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使其能在改造之余尽快回归社会,既能照顾其家庭,也能以实际的工作回报社会,尽量减少因此犯罪行为带来的后续社会问题。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判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谢谢!

辩护人:重庆俊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实习律师:

二〇一〇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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