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2)

2018-11-20 19:13

将可能会发生性行为是应当预见的,从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看,说明唐是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从唐李二人在招待所发生性关系过程看:唐李所开的202房间与二楼服务台仅不到5米距离,如女方不愿意,完全可以喊叫,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完全可以有效制止或报警。从唐李发生完性关系后的情况看:在唐林娣与李发生完关系后,唐并没有按常理表现出被辱后的愤怒,竞挽着所谓强奸自已的李某某的胳膊一同下楼,而是在清醒状态情况下独立行走的,并且还让“强奸”自己的人打车送回家,这是完全违背正常规律的。从其告发的情况看:唐发觉自己被李和吴“强奸”后,并未准备报警,而是通过聚会招集人赵某某向李某某和吴某某索要一万元钱,后因钱没有到位,与赵发生争执,赵提出不再管此事时,在唐的亲属已知道此事情况下,才向公安机关报的案,如被告钱款及时到位,唐是不可能报警的。上述事实,有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赵某某、诸某、孙某、张某、王某、万某证明。

(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某某强奸犯罪事实 本案检察机关提交证明被告强奸的证据共16份。其中被告李某某、吴某某供述2份、受害人唐某某陈述1份、证人赵某某、诸某、孙某、张某、王某、万某证言各1份、公安机关生物鉴定书2份、北京客如家招待所住宿发票及住宿登记表各1张。检察机关所提供的7份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与唐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在赵的办公室喝酒,但证明不了被告酒之机将其强奸的事实。而上述证言却证明了唐在与李喝酒程中及停止喝酒到卫生间后双与李搂抱长达20多分钟的性挑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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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鉴定结论和住宿收据所证明的事实是李确实与唐发生了性关系,此点被告李某某并不否认,但发生关系不等于强奸。本案的原始证据是受害人唐某某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供述,这也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强奸犯罪的主要依据。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事件直接参与人,最知道事件的真实过程,但均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虽属于原始证据,但存在较大的变易性,故不能单纯以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必须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客观真实性是证据的三要素之一,无论是受害人的陈述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只有与客观事实相符,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辩护人认为,唐某某的陈述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回避了与李发生性关系前关系本案性质二人挑逗行为的关键情节,证明不了其醉酒达到不知性反抗的程度和与李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其意志。被告人口供问题,根据会见被告情况和刚才被告庭审陈述,被告李建建辛在公安预审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曾做过多份供词,但检察机关提交的只有6月14日的一份笔录,在这份笔录中,李并没有承认强奸了唐某,只有一段“我同林发生关系时,没有问林是否同意,她当时喝多了,没什么反映。”的文字内容可与起诉书中所称李趁唐醉酒之机与唐发生性关系事实有一定的联系在,但这段文字内容与笔录李某某前部分供述的发生前二人继续搂抱调情的情节相矛盾。关于唐是否醉酒,是否有知觉问题上,李在向公安、检察机关和律师会见时均做了重要更正和说明。更正的主要内容是当晚与唐发生性关系时,唐是清醒的。这一辩解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前后情况相符,该口供具有客观真实性。6月14日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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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相矛盾的口供不能成为印证唐所做的虚假陈述真实性和认定李趁唐醉酒将其强奸的证据。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某是趁唐某醉酒之机将其奸淫,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中所列的其他方法。受害人唐某醉酒是否达到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是本案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根据本案证据和庭审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唐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达到酒后失去意识不知性反抗的程度。其理由如下:

1、酒桌上白酒总量达不到使唐失去意识不知性反抗程度。证人诸某、孙某某及被告李某某证实,当晚酒桌上就有不到1斤白酒,是六个人平分的,每人不到二两酒,而且是一次分完。唐李二人是提前20多分钟离桌到卫生间搂抱调情的。唐称自己能喝三四两酒,当晚所喝的不到二两酒是不会使其醉倒在酒桌而丧失意识,失去女性最敏感的性反抗意识。

2、唐与李提前离桌在卫生间长达20钟的站立搂抱亲吻是互动的,是需要相当大的情感和体能支持的,醉酒达到失去意识的人是无法完成的。

3、如李某某强奸的是一个醉酒完全丧失意识如同植物人的妇女,性行为结束后,该妇女是无能力走下能见度很低坡度较徒的楼梯的,如性行为违背唐的意志,唐怎么能让使其受辱的强奸犯李某某挽着自己的胳膊行走下楼和让其打车送回家。

4、 唐在与吴某某发生关系前吴亲唐时被唐咬了舌头的事实说明唐当时是清醒李某某在招待所202房间趁唐醉的,并不是不知反抗。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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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舌头行为是一个人情感的表现形态,如女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其表达的是一种激情,如女方不同意,则表达的是一种反抗。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都必须是清醒的人所为。

5、唐能引导出租车司机将其送到数十公里无明显建筑标志的且不在主附路边的家中事实,说明唐是清醒的。唐某家住德胜门内大街XX号,与赵某某办公室有几十公里路程,德胜门区域很大,根据律师现场实测,德胜门内大街全长1900多米,XX号院与德胜门路口约1200米,唐的家不在主路和附路边,无明显的建筑标志,如没有唐的指引,司机是不会找到唐的家的。

6、本案庭审播放的公安机关提取案发当晚李某某等人在客如来招待所出入情况监控录像表明,李与唐酒后进入房间和发生关系后离开招待所,二人是相扶行走的,这充分说明唐某醉酒未达到失去性反抗程度,是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

(三)案卷存在的足以影响定罪的疑点和问题

1、在赵某某办其公室六人喝酒时,桌上一共有多少酒,每人喝了多少?唐某喝了多少?这关系到唐是否醉酒是否达到不知性反抗的程度问题,检察卷宗内均未有此方面证据。根据律师会见被告和对证人的调查,当晚赵某某共准备了不到一斤白酒,是用二两容积的二锅头白酒口杯喝的,并一次性将白酒均分,每人不到二两。唐在陈述时称自己平时喝酒,能喝三四两,当晚每人最多能分不到二两酒,怎样能达到醉到不知性反抗的程度,唐说当晚喝了两大杯酒显然是在说谎。 2、唐某为什么回避已被证据证明的在酒桌及卫生间里与李某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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搂抱亲吻的事实。唐称在桌上喝了两大杯酒后就什么也环知道了,直到次日起床。二人发生搂抱亲吻是从刚喝酒时在酒桌上当着大家的面开始的,后在卫生间又站立互动搂抱亲吻20多分钟,发生完性关系后,二人是互相挽着胳膊下楼梯离开招待所的,李打车按照唐指引的路线将唐送回家。性防范意识是女人最敏感的意识,唐与李在酒桌和卫生间的超过男女正常关系的行为是双方互动的,是用情感支持的,女方站立的身体也需神智和体能支持,失去意识的人是不可能完成的。据证人证实,唐离开招待所时是比较清醒的,是否会存在酒后20分钟和发生完性关系后离开招待所时是清醒的,而在较短的发生性关系时却失去意识。

3、住宿收据证明不了是被告开的房并将唐奸淫。唐某陈述,是第二天中午发现包内有张客如家招待所住宿发票,就知道肯定让人强奸了,就给赵某某打了电话。赵某某证实第二天中午接唐电话,说要告李某某和吴某某,告他们用唐的钱开房了。客如家招待所的住宿收据上只有日期、房间号和金额,并没有写明住宿人和交款人姓名,事发当晚同桌喝酒的除李某某和吴某某外还有诸某、孙某某两个男人,据唐讲在桌上喝两大杯酒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直到第二天起床。既然什么都不知道,仅凭没有记载住宿人和交款人的收据,怎能肯定房是为自己开的,怎么能肯定被人强奸了,怎么肯定是李某某和吴某某二人开的房,怎么能肯定强奸自己的人是李某某和吴某某,而不是其中一人?或不是同桌喝酒的另两个男人?

4、唐某为什么否认是自己先通过赵某某向李某某和吴某某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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