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性关系是在唐某醉酒失去性意识情况下发生的。而受害人唐某的三份指控李、吴强奸犯罪的陈述,在主要情节上是相互矛盾的,隐瞒了其在酒桌上和卫生间里与李某亲呢搂抱的情节,但在告发的原因是其向李、吴索要1万元钱未及时给付且让其家人知道情况下报的案问题上叙述的是一致的。
在庭审中,为了更有力说明辩护观点,辩护律师向公诉人和审判长提出当庭播放未随案移送的现场监控录像的要求,开始公诉人以电脑无法播放理由不予播放,律师严正表明,控辩双方由于不同的职责,在同一事物认识上会存在不同,但原始录像是客观真实的,不带任何人为倾向因素,在控辩双方对案件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情况下,只有通过原始真实的证据证明,必须当庭播放。在律师的坚持下,公诉人当庭播放了长达数十分钟记录李某与唐某相扶进入房间和相拥走出房间下楼梯的录像带。录像带的真实记录,成为证明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有力关键证据。
上述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和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机关在请示上级检察院后,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做出不起诉决定。 六、评析
本案的无罪辩护是非常成功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撤回了起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使被告人李某某重新获得了自由。辩护的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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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切入点选择准确。本案辩护选择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不构成强奸犯罪两个角度切入点。一般情况下,根据案情通常会选择中一个,对没有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案件,往往从公诉卷宗证据的瑕疵,选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切入点。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往往采用无罪辩护切入点。但对既存在证据不足问题,又存在具有明显无罪的理由和证据的案件,采取多个切入点,其效果远好于选择单个切入点。本案辩护人选择的切入点就是从程序证据的瑕疵说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无罪打下基础,同时对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进行全方位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上的论证。两个切入点相符相成前后呼应,互相印证。
2、调查取证起到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关键作用。本案受害人是否醉酒和达到失去性意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直接决定被告人强奸罪名是否成立。针对公安、检察机关此方面证据瑕疵,辩护人调取的事发当晚酒桌上酒的总量、唐某某饮酒数量的证人证言和对现场勘验、受害人住宅距离环境的实测,以及当庭播放的案发招待所的监控录像,有力证明了受害人唐某并没有醉酒失去意识,从而证明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其意志,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3、与被告人有效的沟通配合,保证无罪辩护观点的实现。实现无罪辩护达到无罪法律效果,被告人必须与律师保持一致,沟通是非常关键的。如被告人基于某种顾虑不同意做无罪辩护,律师只能做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关系到被告人切身利益,特别是对重大刑事案件无罪辩护,被告人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意味着被告人放弃获得法律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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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一旦无罪辩护失败,被告人将因拒不认罪多获几年甚至十几年刑罚。因此事前要与被告人和委托人充分沟通,必须取得一致。本案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断后,即与被告和其全家沟通,告知无罪辩护的法律风险,取得高度一致,保证了无罪辩护的成功。 六、承办案件的几点体会
1、要敢于怀疑司法机关审查结论。要敢于怀疑,不要认为司法机关办案中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严密的办案规则,案件不会出现问题,也不要过于相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要敢于擅于反向思维。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在审查起诉中及审判诉讼阶段,首先考虑的是是否构成犯罪和罪轻情节,然后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辩护观点。
2、胆识和勇气是无罪辩护的前提。无罪辩护是需要勇气的,特别是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刑犯罪案件,在不成熟的法治环境下,在刑事辩护业务处于岌岌可危如履薄冰的境地下,进行无罪辩护更需要胆识的勇气。要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舍身取义精神。 3、智慧和素质是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基础。进行无罪辩护,光有胆识和勇气是不够的,胆识和勇气必须建立在智慧和高超的专业素质上。必须具备刑事法律理论水平和高超的办案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有利、有节地开展诉讼活动,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对明知不可能无罪的案件,决不能为迎合委托人或被告人或为炒作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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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如将律师意见及时反馈给办案人员,取证前征得办案机关同意。要保证程序上无障碍,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无罪的证据证明力的实现。重大犯罪做无罪辩护和为证明无罪而采取调查取证,首先要做好自身保护。接触证人,必须与办案人员沟通,不能接触控方证人,特别是被害人。 5、要心存畏惧,规范自己的言行。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无罪辩护以用为实现无罪辩护目的而开展的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审慎行事,不能出现丝毫违规违纪问题,在敏感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果律师在做了丝毫违规行为,律师就能授人以柄,就会发生被传讯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以违规,甚至刑讯逼供、诱供,但律师只能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实现无罪辩护效果和全身而退。此案无罪后,曾引起媒体和网友关注,即有肯定律师水平的,也有质疑无罪辩护结果是通过贿赂取得的。因在承办案件中,律师是光明正大的,尽管是无罪,但公检法机关没有对律师提出任何不满和指责。本人也在网络上发贴表明,在办案中未有任何违纪行为,此案的结果,表明司法机关是严格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表明司法的进步,表明我国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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