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4.2.2 企业应配备满足需要的熟悉蜂产品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 4.2.3 从事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检验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 4.2.4 采购人员应具备识别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特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2.5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持续岗位能力要求,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蜂产品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从事产品研发、配料、过滤、灌装、杀菌操作的人员应持续满足岗位能力要求。
4.2.6 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持有效资质证明。 4.3 人员健康和卫生 4.3.1 人员健康
4.3.1.1 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3.1.2 蜂产品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应做临时性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3.1.3 企业应建立日常员工健康报告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时应报告身体健康、疾病或受伤状况,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其加以关注和检查。 4.3.1.4 应建立并保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3.2 人员卫生
4.3.2.1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应留长指甲,应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 4.3.2.2 不同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宜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装,人员进入车间应更衣,穿工作服和鞋、戴工作帽,工作服应遮住外衣,头发不外露,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物品带入车间。 4.3.2.3 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上岗后,若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应重新洗手消毒;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卫生间,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 4.3.2.4 更衣室及与更衣室相连的卫生间内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3.2.5 工作帽、服、鞋应集中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企业宜建立洗衣房。 4.3.2.6 进入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5 前提方案 5.1 基础设施及维护
5.1.1 蜂产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 14881标准中关于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设备的要求。出口企业还应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和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1.2 各类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资源应满足生产需要,应建立和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5.1.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
4
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5.1.4 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产品及添加有蜂王浆的制品,宜依据蜂王浆产品要求配置温度控制系统。 5.2 其他前提方案 5.2.1 卫生管理
5.2.1.1 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厂房设施卫生、机器设备卫生、清洗消毒、除虫灭害、污水污物管理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要求。出口企业还应符合出口备案要求以及相关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5.2.1.2 生产车间应建立防止霉菌孳生和繁殖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并实施。
5.2.1.3 各种蜂产品和蜂产品制品的贮存场地应清洁卫生、防潮湿,防曝晒,防风沙,远离污染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同库、同处贮存。
5.2.2 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和空气,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应定期清洗消毒,各区域洁净级别和换气净化系统的清洁度应达到相关的卫生要求。 5.2.3 生产线的清洗消毒
5.2.3.1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应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所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清洗、溶解、调配、过滤、灌装、封盖、灭菌、包装等工序,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剩余的蜂产品及其制品应从管道和容器中全部排除。
5.2.3.2 应定期更换过滤系统的滤网、滤膜、滤棒、滤芯等。生产结束后,设备清理、清洗应达到食品卫生要求。
5.2.4 灭菌后加入配料时,应采取适宜措施以防止不良微生物的引入。
5.2.5 应制定并实施内包装卫生操作规程,包装材质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灌装时内包装物均应清洁卫生,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卫生规范要求,不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5.2.6 应建立卫生清洁方案,在合适的场所,采取有效的清洁消毒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2.7 应对不同场所和区域进行标识,建立并实施管理方案,以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他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并形成记录。应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化学物质,并保证相关人员获取使用说明或接受有效培训。
5.2.8 应识别有害生物,制定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和预防鼠、虫等有害生物。 6 关键过程控制 6.1 总则
企业应针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充分的危害分析,并应考虑可能受到的人为破坏或蓄意污染的情况。企业应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确定针对危害的关键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6.2 采购控制 6.2.1 供应商管理
应建立选择、评价供方程序,对原料、辅料和加工助剂、容器及包装物的供方进行评价、选择,建立合格供方名录,适时索取并保留证实供应商合法的有效证据。 6.2.2 采购标准
5
应制订原料(包括加工用的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辅料和加工助剂、包装物、容器的接收准则或规范,并实施控制。 6.2.3 验收
原料(包括加工用的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辅料和加工助剂、包装物、容器的接收应保留相关符合性证据,不应使用超过安全指标限量规定要求(蜂蜜、蜂王浆、蜂花粉中的药残、重金属、农残超标和掺假等)的原辅料。 6.2.4 原辅料的储存
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并实施,包括最低储存期限、储存数量、超过保质期物料、有害生物孳生繁殖和外包装破损等控制。蜂王浆储存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设施,配备有温度控制(-18℃以下)装置,并定期监控。蜂花粉保存应有干燥阴凉措施。 6.2.5 添加物
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配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2760规定的要求, 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14880规定的要求。出口企业应符合进口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客户要求。 6.3 过滤
蜂产品加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滤网的完整性,并对最后一次过滤步骤中滤网的完整性检查进行记录监控。过滤设备和容器应采使用无毒材质制作,应采用适宜的过滤目数、过滤温度。 6.4 蜂产品制品的配料 6.4.1 配方
投入生产使用前或变更时所投入物料类别和限量物质的比例,应经过食品安全小组的复核和批准,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等)使用的原料种类、数量。
b)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包括复合添加剂内含有的限量物质)应分别符合GB 2760和 GB 14880规定的要求。
c)药食同源食品及新食品原料的使用应符合要求。 6.4.2 配料工序
应依据产品特性要求,制定合理配料规定。应制定投料复核程序,双人复核、确认以防止投料的种类、顺序和数量有误。宜注意物料混合均匀度。 6.5 灭菌
6.5.1 蜂蜜、蜂花粉、蜂产品制品有浓缩灭菌工艺要求的,应对灭菌效果进行确认,证实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同时需考虑销售储存条件下的保质期要求。
6.5.2 灭菌包括热灭菌、紫外线灭菌、红外线灭菌、辐照灭菌等。采用热灭菌工艺或非加热灭菌(如紫外线灭菌、红外线灭菌等)工艺时,需提供制定的灭菌工艺规程依据,并提供实施有效的记录;采用辐照措施灭菌的,应根据《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灭菌工艺规程,并提供实施有
6
效的证据。
6.5.3 灭菌和洁净灌装设备的监视测量设备、设施的管理
6.5.3.1 灭菌装置(包括热灭菌及其他灭菌)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能力测定;在新装置使用前或对装置进行改造后应确认灭菌效果;灭菌的监视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准;灭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能够保障灭菌效果。采用辐照灭菌的,应对辐照效果进行验证,辐照剂量应符合GB/T 18526.2的要求。
6.5.3.2 灌装设备(定量)应定期进行校准,宜定期对其洁净程度进行验证。 6.6 包装
6.6.1 灌装/包装用的内包装物及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卫生标准和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6.6.2 无菌灌装(如蜂产品制品)、低温灌装(如蜂王浆及其冻干品)或常温灌装(如蜂蜜)作业条件应符合对灌装环境温湿度和洁净度的要求。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有空气、人流和物料净化措施及设施。应保证空气循环次数。 6.6.3 应对产品封口的密闭性及异物进行检查。 6.7 储存
6.7.1 蜂王浆原料、成品应在-18℃以下冷藏,防止温度急剧升降。蜂蜜和花粉的贮存应采用适宜的环境条件。
6.7.2 蜂王浆冻干品储存环境的温湿度应满足产品的特性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8 半成品储存
应确定半成品的储存温度和时间要求,并严格控制,配制好的半成品宜立即使用。储存环境和过程应经过确认,确保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故延缓生产时,对已调配好的半成品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或腐败变质;恢复生产时,应对其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的半成品不应进入下一生产环节。 7 检验
7.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2 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应进行校准或检定。 7.3 应制定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实施。
7.4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入库和放行销售。 7.5 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留样制度,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蜂蜜及以蜂蜜为主要成分的蜂产品需常温留样;蜂花粉需低温留样;蜂王浆及蜂王浆制品需冷冻留样,留样应有明显标识。
7.6 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7
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8.1 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 应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8.4 出口预包装蜂产品的标识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应在运输包装物的侧面标注卫生注册编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加贴的合格证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规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