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者进行重奖,对反腐败有特殊贡献的群众,授予一定的荣誉或称号,享受一定的政策和物质待遇。如此,将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反腐倡廉建设中,从而更有利于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常态化进程。
(三)重视公众力量,拓展公众参与有效渠道
目前,限制公众参与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渠道的有限,以及现有渠道的不畅通,使得民意无法有效到达职能部门,导致群众上访无门、举报无效的情况,因此探索更多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成为当务之急。
一是要依托网络平台,结合新闻舆论的作用。现今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新闻媒体力量的日益强大,一些新的公众参与形式正在出现,如电视辩论、网络论坛、微博互动、手机短信等。利用媒体力量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案例已不胜枚举,足以证明网络、新闻媒体的力量之强大。然而比较现有模式纯属自发性质,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也没有完善的网络监管,没有形成一定的规范性模式,因此要对公众运用网络、新闻舆论的做法进行有效引导,使公众参与真正落实到反腐倡廉的关键节点上。
二要建立独立于权利之外的第三方专业组织。“有权利的存在就会有权利的制约”,因此可以尝试建立独立于行政、司法机构之外的第三方组织,具有专业的业务职能,即反腐倡廉工作。群众可以依托这一组织对腐败现象进行揭露,同时也可以防止由于权利制约,使举报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出现。另外,第三方组织也可以以自己的组织身份,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加大民间第三方力量对反腐倡廉工作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是接受公众外部监管,建立社会评价体系。有效的外部监管可以使权力的使用者受到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规范行政,然而在外部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评价体系。对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评价,摆脱层级考核上可能产生的包庇、走过场等问题,让社会大众成为评价的主体,真正实现公众内部参与、外部监督,将反腐倡廉建设落到实处。
结束语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反腐倡廉机制,是推动政府改革和决策民主化,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保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当前,在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在公众参与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但离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公众参与反腐倡廉机制还有一定的距离,仍然需要加大对反腐倡廉建设中公众参与的挖掘力度,将公众的力量彻底、全面得融入到反腐倡廉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