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4.8 鉴定意见的举证方法
(1)如果申请了鉴定,在庭前应当向法庭获得书面鉴定意见; (2)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有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4)如果鉴定结论中有选择性事项的,就选择性事项,应当提交证据。
4.9 勘验笔录的举证方法
(1)应当在庭前获得勘验笔录,并进行分析和归纳; (2)应当向法庭明确该勘验笔录的证明对象。 5.证据清单的制作
5.1证据清单的制作原则
(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2)效率使用原则; (3)便于引用的原则; (4)高雅美观; (5)简单得体。 5.2证据清单的分类
(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5.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1)标题; (2)案件信息;
(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4)证据序号或编号; (5)证据材料名称; (6)证明对象; (7)证据页码; (8)证据类型。
5.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5.4.1页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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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5.4.2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2)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5.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1)在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下方插入“表格”。
(2)插入的表格共设置6列,若干行(行数依据提交的证据数量设置)。
(3)表头内的内容自左向右依次为:序号(证据编号);证据材料名称;证明对象;页码(非页数);原件;复印件。
(4)表头内的字体设置:黑体小四(不加黑)。 (5)表格的尾部由两行组成: 第一行(倒数第二行)“以上证据材料共计”:宋体小四,加黑; 第二行(倒数第一行)为提交人信息及提供时间:宋体小四,加黑。
5.4.4序号设置
(1)证据序号即证据编号,主要用于证据的检索和引用。一份证据的证据编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2)证据序号采用小写数字,从“1”开始起编。
(3)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的,所补充提交的证据编号应当接此前已提交最后一份证据的编号。
5.4.5证据材料名称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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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包括:形成时间、参与形成的主体、材料编号(如有)、完整准确的名称。在证据清单中明确记载上述信息,可以有效防止相似或相近证据之间发生混淆。
(2)参与形成的主体如果系案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与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简称。
5.4.6证明对象的设置
(1)证明内容前应当加注“证明:”。
(2)原则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一一对应。
(3)原则上每一份证据对应一个证明对象。
(4)如果多份证据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合并“证明对象”并注明所合并的证据共同证明的事实。
(5)如果就同一证明对象需要缓引其他证据的,应当注明所援引的证据编号。
(6)依据多数证据需要制作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的,可以将该法律文件作为一份独立的演绎证据,但应当注明该演绎证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5.4.7证据页码的设置
(1)采用页码而非证据的页数,页码编排从第1页开始设置,以方便庭审时快速查找。
(2)每一份证据所对应的页码为该份证据的第1页所对称的页码编号。
5.4.8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每一份证据,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5.4.9“以上证据材料共计项”的设置
在该项内容中应当在对应的单元表格中注明所有证据总页数,以及原件页数、复印件页数。
5.4.10提交人信息的设置
在此项中注明提交人的全称及提交时间,并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
5.5证据清单的使用
5.5.1如果证据清单采用表格方式制作的,应当在庭审前将表格格式转换成word文档格式,然后将转移后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便于直接作为法庭记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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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证据,可以将证据清单转化为“举证意见”,进一步详细列明所证明的对象,以及证明过程等。
6.其他
6.1本举证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6.2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升级,使其更有效能。
二、民事案件质证指引 1.总则
1.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1.2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法官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官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已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 1.3质证时必须对举证一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1.3.1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真实性无异议; (2)对真实性有异议;
(3)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1.3.2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证明对象无异议;
(2)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提出具体异议和理由。 1.3.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如果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2.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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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1)听取委托人对该等证据的综合性意见; (2)向委托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
(3)向委托人了解证据的真实性,评估对方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
(4)向委托人确认是否同意对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象。
2.2依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中哪些属于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哪些是影响我方主张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然后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整体影响。
2.3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4依据前述的评估和分析,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
2.5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3.质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3.1必须就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明确发表意见。
3.2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3.3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3.4对于对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3.5质证策略应当与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3.6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3.7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3.8质证意见务必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己方主张保持高度一致。
3.9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3.10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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