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 法律职业资格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5000 5000 4000 4000 业务的发展、调整,对奖励的证书类别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员工考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证书后,将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经确认证书真实有效后,由持证人员自行按请款程序向公司申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员工考取第二十条规定的证书后,须按国家规定注册且可以投资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名义注册的,应当以投资公司为注册单位,否则不予奖励,但集团公司对证书注册另有规定或由于公司原因无法注册在公司名下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工作满3年的,所获奖励金额一次性发放;不满3年的,发放奖励金额的50%,剩余部分待其满3年的次日起可向公司申请一次性补发。在公司工作年限含在集团总部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在集团下属的其他子公司的工作时间。
本条规定的在公司工作年限是指人事关系在公司或者在集团总部时所工作的时间。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产生培训费用的培训项目,均应上OA填写《培训审批表》并经公司主要领导最终签批后,方可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不发生培训费用的内、外部培训,各部门自行开展即可,不再填写《培训审批表》。如有人员外出学习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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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人员直接经OA系统发起外出申请流程即可,不再填写《培训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在上一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的培训费用预算,确保费用可控。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费用预算后,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培训计划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确定各部门年度培训费用总额并下发至各部门。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费用总额,有计划地实施培训,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超支。
第二十八条 非因特殊情形,各部门应当按照既定计划完成培训;否则,人力资源部在分配下一年度培训费用时,将酌情减少该部门的培训费用或者将减少的费用调剂至其他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培训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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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培训审批表 申请部门 培训形式 培训项目 培训目的 培训地点 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 培训时间 参训人员 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主要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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