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规范工程项目销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销项是指已完成立项批复、但未完成交付验收(以项目中第一家电信企业签署《交付验收单》为标志)的项目因故需终止执行。项目销项的范围包括:
(一)因电信企业变更或取消需求,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市政迁改、施工受阻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在建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三条 仅对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预算进行编辑修改、不涉及项目终止执行的,纳入项目变更管理,不属于工程项目销项范围。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后,发生站址停止运营并拆除的,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拟下发),履行站址拆除审批手续,不纳入工程项目销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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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各级分公司。
第二章 项目销项管理原则
第五条 销项管理的原则
(一)专业审批和分级审批:销项涉及的各部门根据职责进行专业审批,总部、省分公司和地市根据实际损失的规模分级审批。
(二)单站核算:严格执行单站核算,严禁将销项项目的损失计列在其他项目中。
(三)收支两条线:即认定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损失,从政府或其他单位获得的赔补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 根据是否发生建设成本确认销项审批流程,建设成本包括工程物资采购成本、施工及设备安装成本、设计及监理等工程服务成本、外电报装费、选址费用、场地租金等。
第七条 建设成本发生与否以合同/订单及对应经济事项是否发生为依据。提出项目销项申请时,若有工程物资或服务合同/订单已签订、建设成本已列账、建设资金已支付等任一情形的,均视同成本发生。
第三章 项目销项流程
第八条 区域经理填写《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发起销项申请。《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包括:项目销项原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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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预算总金额和预估损失。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订单清单、物资服务采购明细及当前履行状态、建设成本列账明细和资金支付明细等。
对电信企业取消需求导致需销项的,客户经理要及时通知区域经理暂时停工,待客户经理与电信企业签署《需求变更确认表》后,由区域经理负责提出销项申请。
对有合同/订单签订或建设成本发生的,区域经理和商务合作岗人员应逐项确认工程物资是否到货、到货物资可否利旧及工程服务完成进度,并判断是否产生损失,预估损失金额。《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地市分公司。
第九条 地市分公司收到《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后,由运营发展部、建设维护部、综合部商务合作岗、财务部分别审核。
(一)地市运营发展部负责协调电信企业取消订单,签署《需求变更确认表》。
(二)地市建设维护部审核项目销项原因,核实销项相关证明文件、照片等资料、项目设计预算、建设内容、签订订单、成本费用以及工程进度等。
(三)地市综合部商务合作岗核实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情况、物资到货确认情况。对尚未实际发生经济事项的应及时暂停当前合同/订单签订操作。对有工程物资或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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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签订但建设成本未列账的,应及时了解供应商的合同/订单执行进展情况,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可暂停合同/订单执行。
(四)上述审核完成后,地市财务部核实预计折损,出具待销项项目财务处理的细项(核算科目、损失金额等)。
第十条 审核后确认未发生任何成本的项目,经地市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地市公司区域经理自行完成销项。
审核后确认有实际建设成本发生的项目,由地市分公司运营发展部定期汇总后上报省分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省分公司运营发展部应在收到销项申请一个月内,组织同级建设维护部、财务部明确专业处理意见,运发部上传会审纪要,对原则同意销项的项目,由建设维护部提交省分审计部安排专项工程审计。
第十二条 省级运营发展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季度销项明细和说明上报总部。
第十三条 各省审计部收到销项项目报审需求后,按照工程施工结算审计流程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开展销项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不再决算送审。项目审结后,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计定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销项项目产生的施工费用。省公司审计部可根据项目审结情况,要求审计中介机构周期性(季度或半年)汇总审计结果出具《销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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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公司运营发展部收到《审计定案表》,确定待批复损失金额,对单个工程项目损失小于或等于30万元的,经运营发展部领导审批后,由运营发展部正式批复项目销项到地市分公司。对单个工程项目损失大于30万元的,上报总部审批。
第十五条 总部运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建设维护部、财务部明确专业处理意见,由运营发展部正式批复项目销项到省分公司。
第十六条 依据批复结果,区域经理完成实物拆除、退库等工作;商务合作岗完成采购合同/订单后续业务处理;物资管理岗完成废旧物资处理;财务人员完成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区域经理在财务部门账务处理后完成将项目状态变更为销项。已销项项目不得再发生、计列任何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章 损失责任及成本追偿
第十八条 对电信企业提出的需求变更的,发生实际损失的项目,由地市区域经理负责提供建设成本清单以及物业成本明细,财务人员负责提供项目入账及支付明细。
运营发展部负责将项目相关材料递送相关电信企业,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在《项目建设需求变更确认表》(见附件二)上签字盖章,明确发生的费用内容及补偿金额,作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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