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2)

2018-11-21 14:59

项基础凭证。

第十九条 选址单位所选站点因施工受阻项目销项造成损失的,选址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选址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选址合同规定扣罚选址费用。选址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区域经理和选址单位应协商出具书面损失责任认定书,明确选址单位赔偿责任,扣罚相应的选址费用。

第二十条 自主选址站点因施工受阻项目销项造成损失的,已发放给选址人员的奖励应予扣回,同时在相应核减年度选址奖励发放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政府迁改造成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且发生实际建设成本损失的,区域经理负责收集现场照片、各类费用明细等,地市公司建设维护部负责会同综合部、运营发展部做好与政府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按照实际损失积极协调,签署赔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 因施工受阻的销项项目,区域经理负责追回预付的场租租赁费。

第五章 考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省分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规则。

第二十四条 总部将按季度对全国销项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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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销项管理纳入投资项目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销项损失较多的分公司,总部将重点督查,并在其年度经营业绩中予以体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部运营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 附件2:分公司销项管理操作详细流程 附件3:采购合同/订单物资后续业务处理流程 附件4:在建工程损失和赔补的财务处理 附件5:销项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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