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浦江办所得,包括15%部分的分享所得和70%部分的所得(含土地开发成本和分享的纯收益),由相应责任主体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安排使用,财政局拨付和监督管理。上述所得均应按第十条规定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其中,涉及解决镇保事宜的开发区,其15%部分的分享所得应优先安排解决镇保事宜,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镇级所得均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其中,涉及解决镇保事宜的镇政府,其15%部分的分享所得应优先安排解决镇保事宜,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所得,包括用于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分享的纯收益由责任主体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安排使用,由储备中心编报资金计划,通过储备中心核对,由财政局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局、审计局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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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发现责任主体挪作他用、违规使用土地出让资金的,财政局有权扣留责任主体的纯收益。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凡今后部门只能发生变化的,由相应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能继续履行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编报2010年度预算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第四十六条 2008年8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08〕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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