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单位、土地权利人对非营利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2家市场评估机构按照相同规则分别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按照非营利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与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其中,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应当按照2家市场评估机构评估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第十九条【市场机构的选取规则】
市场评估机构由派出机构委托非营利评估机构通过摇号方式从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场评估机构中选取: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评估机构取得二级以上资质,具有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备案凭证;
(三)近三年未受到评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派出机构、继受单位、土地权利人应当参与市场评估机构选取过程。派出机构委托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争议处理】
派出机构、继受单位、土地权利人对评估价值存有争议的,可以自评估结果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进行房地产评估技术鉴定。第二十一条【公示、公开】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用地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权利人、依据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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